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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何以有印信
2013/12/23 22:06:24瀏覽6878|回應4|推薦0

秘書長何以有印信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說:行政院只有兩顆印章(印信)。授課時,有人提問:一個機關應該只有一顆印信,何以行政院會有兩顆印信?
  依《印信條例》第9條規定:「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探究其意,幕僚長另頒印信,文職必須簡任以上,而且「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所以,行政院秘書長有印信,並非絕對必要,如只有一顆「行政院印」,當不致影響業務之推行。
  傳統上,凡設有幕僚長的機關,如五院及直轄市,其秘書長都另製印信一顆。舉凡重要性或正式性的公文,以機關首長名義發文;一般性或事務性的公文,以秘書長名義發文;但何者為重要?何者為一般?有時難以判斷,若悉由機關首長名義發文,則可免除差錯。另外,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或為一般聯繫、查詢事項之行文,使用「機關(單位)條戳」即可。如此一來,幕僚長的印信便成為「印信交接典禮」的道具而已(註)。
  擔任有印信(官印)的職位,似乎感覺比較威風,命理上身帶官印的人,不僅鬼怪無法近身,而且還庇護仕途亨通,這或許是讓林前秘書長向人炫耀,而肆無忌憚的原因之一。如今,事與願違,林前秘書長的貪墨行為,被輿論斥為「不可思議」,有人說他「囂張」,有人罵他「小混混」,有人直指馬總統「識人不明」。
  林益世先生,是怎樣一個人?他所犯的罪行如何發展?本人不予置評。但秘書長的印信,實在用處不大,若只作為交接典禮的道具,不如利用這次機會,索性全部繳回。

 

註:電視上,有行政院秘書長交接的畫面,成為林前秘書長向人炫耀的項目。另外,他說:行政院只有三個人: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其他都是幕僚。此一說法,可謂「騙外行ㄟ」。行政院若按職位排列,秘書長可能列在十名以外(當中還有政務委員);何況,秘書長也是幕僚,只是幕僚的頭頭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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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0104890

 回應文章

pop
2021/02/06 09:33

夏老師您好

請問縣政府行文給行政院秘書長,是以上行文視之嗎?

(1@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1-02-07 18:09 回覆:
      所提:縣政府行文給行政院秘書長,以往都視為上行文;但以目前政治生態,若視為平行文,亦無不可。所以,要看行文的旨意,若有求於行政院秘書長協助某某事務,當作上行文,行政院秘書長也許樂於協助。若屬於一般備查之公文,視為平行文,無妨!

ㄚ隆
2020/06/30 13:07
行政院秘書長函(發文單位名銜?)(ae2371@ntpc.gov.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6-30 17:24 回覆:
公文以「○○○秘書長」為發文單位,是一個特例,是根據《印信條例》第9條的規定,所以無須懷疑。去年,司法院邀約本人講課,即以「司法院秘書長」為發文單位,請參考http://blog.udn.com/chhsia1113/128734482

2樓
2017/11/02 15:46

夏老師您好,

請問一般部會以部函行文給行政院秘書長,是以上行文視之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11-02 22:50 回覆:
部會首長與行政院秘書長屬於同階,部會給行政院秘書長公文,可視為【平行文】。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9/24 15:56

夏老師您好!

請教老師:

一、「總統府秘書長函」有存在的實益嗎?因為總統府秘書長並非幕僚長,是機關首長,使用總統府秘書長函是不是就如同行政院長使用「行政院長函」?

二、單位向總統府報備印信啟用一事(蠻例行的事務),以總統府秘書長為受文者,是否以總統府為受文者較適當?

三、單位長官說,總統府秘書長來函,就用秘書長等級回函。是否以機關名義回函較適當?

敬請  賜教,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9-24 22:38 回覆:

  總統府秘書長有兩種身分,一是總統的幕僚長,一是總統府的機關首長。凡辦理總統幕僚業務者,總統府秘書長就是幕僚長,依《印信條例》規定,製發印信為總統的職掌;是以,總統府秘書長辦理印信業務,是執行總統幕僚工作,以「總統府秘書長函」是正確作法。至於總統府發布行政規則、處理訴願案件、執行總統府一般行政工作等,則須以「總統府函」對外行文;否則,純粹將總統府秘書長視為幕僚長,過去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將失其效力。

  總統府秘書長的兩種身分,即使許多政治學者也分辨不清。民國85年,立法院修正《總統府組織法》時,才由當時立法委員劉光華在院會陳述清楚,並列入正式紀錄,以為論理之依據。

  你很用心,能夠注意到這個問題!一般人要分辨總統府秘書長的身分,最好的方法就是,你們單位長官所說的:「總統府秘書長來函,就用秘書長等級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