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諭
手諭,是長官或尊長親筆的指示,大都使用便條紙書寫,故俗稱為「下條子」。當年,檢察官侯寬仁因特別費起訴馬英九,日後接受媒體專訪表示:馬英九對於特別費始終沒說清楚,當時堅持大是大非起訴,馬卻下條子指示法務部長王清峰查辦懲處(註一)。侯檢察官所說的「下條子」,就是手諭。
手諭,是公文書的一種,列在其他公文內。《文書處理手冊》對「手諭」的解釋是:「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另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實務上,長官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以手諭或口頭指示所屬人員辦理公務,十分普遍,但用「手諭」比「口頭」來得明確而有擔當;否則,承辦人依照長官口頭指示辦事,若出現瑕疵或不法情事時,長官復以「口說無憑」撇清責任,讓下屬「背黑鍋」,以往不乏其例。
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按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遇有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所屬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應由該管長官負責;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所屬人員無服從義務。此外,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所屬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所以,不管是長官主動「下條子」指示,或是被動應下屬請求而以書面署名交辦,「手諭」此種公文書在公部門不會很少,有網友覺得「怪怪的」(註二),可能是該提問網友,未曾經歷此事而已。
手諭如何撰述?所述內容又為何?沒有一定的規格及寫法。去(106)年6月,網路流傳國防部長馮世寬的手諭謂:「本人近日赴通資電指揮部成軍典禮,仍有上尉執壺、少校倒咖啡。赴某軍基地仍有校官照相。士官到哪裡去了?士官長何用?士官督導長創新了,職掌為何?請訂定清楚再議。」(註三,如附圖一)幾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針對一件文創公司權利金問題,批示::「7萬元之差異,寫一堆公文,幾十億的問題不處理,處理這種事,請自己搞定,不要惹我生氣。」(註四,如附圖二)柯市長的寫法不太像批示公文,倒比較像「下條子」。
總之,無論稱「手諭」、「手令」或「下條子」,都是長官用書面交辦或指示事項,部屬依法都有執行之義務;倘若部屬認為該項指示有違法之虞,可將該「手諭」影印保留,以備不時之需,而免過去由部屬「背黑鍋」之情事。附帶一提的是:當名詞用的「諭」(公文書的一種),不能寫成當動詞用「喻」(舉例、勸解、了解之意),兩字音同義異。
註一:參閱https://n.yam.com/Article/20131007801348/
註二:參閱http://blog.udn.com/chhsia1113/guestbook
註三:參閱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726/1167435/
註四:參閱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565334
附圖一
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