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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詞不宜作為起首
2018/02/01 09:02:43瀏覽40866|回應0|推薦27

連接詞不宜作為起首
      公文裡,常用的連接詞計有:又、至、另、惟、並…等,這些都是用在連接上文,或者作為轉折的用詞,通常置於一段文字當中,極少作為一段或一項的起頭。
      《文書處理手冊》19.3.2.3.丁.規定:「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此一規定,在手冊初訂時,原為:「說明」、「辦法」須眉目清楚,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其意義完整者,雖一句,可為一項;否則雖字數略多亦不應割裂。其後修正時,或許認為文字過於冗長,因而簡化若干文字,以至讓人不解何謂「每項表達一意」。
      詳查《文書處理手冊》,未有用連接詞作為起首的條文,例如: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經發出,須以同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應一致採用,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前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各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上條文所用的「又、至、另、惟、並」等,都是置於文內。
      本人保有的資料中,有關「又、至、另、惟、並」等連接詞,也都用在某段文字之中。例如:…同時停止適用上開規定,依原辦法…。應加強平時考核,訓練部分仍請…。…請予支持時使用,依…。…就某項工作提出說明;在適用上須依…。…擬依旨揭計畫執行,擬函請各單位配合辦理…。綜上所述,連接詞有別於「有關、關於、查、依、按、茲」等起首語(註一),幾乎未用在一段或一項的起頭。
      適有網友提問(註二),乃撰文供大家參考。另外,在「續評《文書處理手冊》之修正」乙文(註三)中提及:《文書處理手冊》業已經過多次修正,顯得支離破碎,應該再作一次總整理。上述「…其意義完整者,雖一句,可為一項;否則雖字數略多亦不應割裂。」等文字,似乎有恢復必要,才能讓人了解「每項表達一意」的旨意。

註一:參閱【起首語】乙文。
註二:參見http://blog.udn.com/chhsia1113/guestbook
註三:參閱【續評《文書處理手冊》之修正】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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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1009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