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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判決書
2017/12/10 21:52:27瀏覽4516|回應1|推薦25

白話文判決書
      日前,聨合報報導:判決書怪字多,啥是「失所附麗」、「矧」?另外,表列9個超難懂的法律用語,並翻成白話文。(註一)其中,「渠等」翻成「你們」,可見連製表的記者也搞混,「渠等」應是「他們」之意,「你們」正確用法是「爾等」。(註二)
      早年,公文書也跟判決書一樣難懂。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就是為了「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及用語」,經過多年努力,難懂的公文書逐漸消失,但有時仍會摻雜一些深奧字詞。多年前,台中市政府公文書有「迥不相侔」乙詞,胡前市長直呼:「誰看得懂呀!」(註三);其實,「迥不相侔」就是「並不相同」或「截然不同」之意。另外,判決書常有「合先敘明」乙詞,有人認為並不艱澀,但「合」字令人費解,有解釋為語助詞,無義,「合先敘明」即「先敘明」之意;其實,「合」字十分典雅,唐.白居易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詩歌合為事而作」,此處「合」字即「應該」之意,「合先敘明」就是「應該事先敘述清楚」。(註四)
      公文書講求「簡、淺、明、確」之原則,意即:簡單、淺顯、清楚、精確。理論上,法院判決書也是公文書的一種,亦應依此原則書寫才是;只是,法律上有一些專有名詞,例如:「假執行」乙詞,究竟「不執行」?還是「暫時執行」?還是「僅表面執行,沒有真正執行」?就讓人摸不著頭腦。此外,「礙難謂為合法」不知合法?還是不合法?「不應不准」,不知准?還是不准?「非難謂無理由」,是有理由?還是沒理由?凡此種種,都有改善的空間。
      有人認為,何不把判決書寫成白話文,只是白話文並非就能看得懂。所以,判決書不需要「為白話而白話」,讓人一目了然,最為重要;日前,台北地院民庭法官詹駿鴻在判決書最後寫到:「本案事證太多,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窮盡洪荒之力審酌,尚無法改變上述認定,乃不一一審酌」等用語(註五)。以上,除「經窮盡洪荒之力審酌」有些媚俗,可改為「經盡力審酌」之外,其餘都符合公文寫作的原則,本人深表贊同。
      判決書事關民眾權益至鉅,當然不能詰屈聱牙。司法院成立「判決書通俗化推動小組」,邀請部分法官、法界人士及國文老師,研究如何把判決書寫得明白易懂,立意良善。本人以為:只要把公文製作原則:「簡、淺、明、確」,作為準繩,假以時日,將可改變長期被人詬病的判決書。

註一: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2866359
註二:參閱【吾爾渠三字】乙文。
註三:參見http://www.bnw.com.tw/conference/viewtopic.php?t=14043
註四:參閱【合先敘明】乙文。
註五:同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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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094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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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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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2:33

人生只合揚州死。

這個「合」,高中就教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