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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20:53:12瀏覽97345|回應1|推薦0 | |
合先敘明 法院判決書常出現「合先敘明」4個字,其中「合」字令人費解;因此,有人解釋為語助詞,無義,「合先敘明」即「先敘明」之意(註)。 合,可作動詞、形容詞及名詞。當動詞的「合」,即有:關閉、適宜、聚集、應該……等意。唐.白居易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詩歌合為事而作」,當中的「合」字,與「合先敘明」的「合」字相同,都當作「應該」的意思。所以,「合」字並非無意,「合先敘明」就是「應該事先敘述清楚」。 判決書用「合先敘明」,旨在為案件事實,先作一段聲明,以便讓當事人在認同基礎上,接受判決結果。這種處理模式,猶如小孩子向父母吵著要打電動,經過一番爭論後,父母用三句話說:「我先跟你說清楚,不把功課作好,休想打電動玩具!」第一句就是:合先敘明,第二句就是:案件事實,第三句就是:判決結果。 任職之初,看到有人好用「合先敘明」,想必源自判決書用語。個人以為:「合先敘明」如同「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樣,僅是聊備一格,並無實質意義,這些用語早已規定取消不用。因此,本人製作公文,從未使用「合先敘明」4個字,也沒有影響公務之遂行;只是,遇到部屬在公文裡使用「合先敘明」時,不會予以批改或刪除,總是尊重屬員的習慣。 如今,民意高漲的年代,給民眾的公文,是否使用「合先敘明」?則有斟酌餘地。因為「合」當作「應該」之意時,除表現古老文雅外,並無實質意義,也不好懂。過去,黃俊雄布袋戲裡就有「合要」2字,「合要爽快」就是「應該要愉快」的意思。所以,若用閩南語解釋合先敘明,就是:「我先佮你講ㄏㄜ便喔!」語氣略帶威脅。 授課時,適有人問到「合先敘明」的意思,想必許多網友有類似疑問,因而撰文分享。總之,「合先敘明」不好懂,又聊備一格,依照公文簡淺的原則,能不用則不用! 註:參見http://tw.myblog.yahoo.com/jw!xM_ivmSQERWkhEvK5xWGOzI-/article?mid=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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