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語
公文用語中有「請示語」乙種,大都使用在上行文的「簽」或「報告」,且置於「主旨」內,常用:是否可行、是否有當、是否允當、可否之處、如何之處…等;但若僅用「可否」二字,似有失禮之虞。
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六大類,其他公文有: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簽、報告、箋函、紀錄…等。從每一種公文的名稱,概可分辨其屬性,例如:「令」乃上級發號施令,屬於下行文;「公告」是向民眾宣布周知,屬於平行文;「紀錄」是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屬於上行文。至於「簽」或「報告」,依《文書處理手冊》的解釋,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從《文書處理手冊》對於「簽」或「報告」的解釋,兩種公文本質上就有請示之意;再者,「簽」或「報告」的主旨之末,慣用:請鑒核、請核示、請鑒察、請核備、請鈞參…等期望語。這些期望語,也有請示的意思,因此「主旨」內若再用「請示語」,難免多此一舉,即以《文書處理手冊》附錄六「簽的作法舉例」為例,其主旨為:「○○部為亞洲開發銀行請撥付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補助新臺幣000元,擬准動支本(00)年度第二預備金,簽請核示。」若於「簽請核示」之前,再加「可否之處」,就會變得「可有可無」!
公文的「主旨」為全文精要,應力求具體扼要,有人主張不超過兩行,有人主張不超過60個字(註一)。既然「主旨」必須言簡意賅,不宜過長,可有可無的文字便應考慮不用,以節省字數;因此,個人以為「簽」或「報告」無須再用是否可行、是否有當、是否允當、可否之處、如何之處…等「請示語」。
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註二),其目的就在「澈底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用語」,「請示語」則可視為陳舊落伍的用語。
註一:參閱【公文製作-主旨篇】乙文。
註二:參閱【回顧民國62年的公文改革】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