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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主旨篇
2013/10/24 21:51:50瀏覽17445|回應4|推薦1

公文製作-主旨篇

  國民政府時代的公文,如同書信一般,不分段,從頭寫到底,想要掌握其中要旨,並不容易。如今,製作公文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從「主旨」中就可看出該文旨意,對提升行政效率,有顯著的助益。

  一般人製作公文,分段不夠確實,常把「主旨」寫得像「說明」;把「說明」寫得像「辦法」;把「辦法」寫得像「主旨」,儼然失去分段的意義與作用。因此,如何讓三段的主題鮮明,是初習公文者的基本要求。為了讓大家了解三段的寫法,先就「主旨」說明如下: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16項第3款的解釋:「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所以,「主旨」必須言簡意賅,用字不宜過多。過去,有人主張「主旨」不超過兩行,有人主張不超過60個字,雖有矯枉過正的缺陷,但因而迫使撰擬者必須用語精簡,仍不失為有效的方法。「主旨」既然是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因此其內容,不外乎三項:(1)行文的目的;(2)達到目的的扼要方法;(3)期望用語。

  茲以《文書處理手冊》所提供的範例(註一)為例,「為杜流弊、節省公帑」就是目的;「各項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就是扼要方法;「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照辦」就是期望用語。不過,並非所有的公文都要完備上開三項內容,如係隨文附送文件,只要用「函送」、「檢送」、「檢附」等字樣,再加上文件的名稱及期望用語即可,例如:「函送公文程式條例第0條、第0條、第0條修正草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0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註二)再如「公告」的主旨,由於沒有特定的受文者,因此不能加「期望用語」,例如:「公告民國00年出生役男應辦理身家調查。」(註三)所以,無論是呈、咨、函、公告、書函、簽……等三段式的公文,其「主旨」當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老公務員都知道,撰擬公文應掌握「一文一事」的原則,即以一件公文處理一件事為宜;否則,一件公文處理數件事,除了給分文人員帶來困擾外,並且可能在尚未辦理之前,先來一趟「公文旅行」;即使辦畢歸檔,也給檔案管理人員帶來分類的混淆;因此,「主旨」不宜分項,文字緊接冒號之下書寫。寫公文若能依此原則撰擬「主旨」,不僅讓人一目了然;而且其內容可提供總收發、單位收發、監印及檔案管理……等人員(註四),作為登錄「案由」之用,可謂利人利己。

  實務上,想把一件公務扼要地寫在「主旨」內,如同聽取一段冗長的演講,而要從中掌握重點,是須要經過若干時日的訓練與實作。應試公文則不然,因為重點就在題目裡,過去的題目比較精簡,只要略作修飾與增減,就可以寫在「主旨」內,難度不高。如今的題目,屬於所謂的「引導性題目」,應試者必須捉取可以寫在「主旨」內的文字,並非全文照抄。即以97年高考公文題目為例,題目如下:

  【試擬經濟部能源局致全國各機關學校函:鑑於全球暖化對環境永續威脅日益嚴重,特配合「世界環境日」,推動夏月「全民節能減碳從燈做起」運動,倡導全民養成隨手關燈生活習慣,朝向低碳經濟與低碳生活,以紓緩全球氣候變遷危機。】

  此題須先找到它的目的,即:「紓緩全球氣候變遷危機」;再找到達到該目的的扼要方法,即:「推動夏月全民節能減碳從燈做起運動,倡導全民養成隨手關燈生活習慣」。這些文字就可以作為「主旨」的內容,至於題目內的其他文字,則可考慮作為「說明」的一部分。

  以上所述,當有助於實務與應試之用。有關「公文製作-說明篇」及「公文製作-辦法篇」待續。

 

註一: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7頁:函稿蓋章戳參考範例。

註二:同上第80頁:2段式函作法舉例。

註三:同上第93頁:公告作法舉例。

註四:如係電子公文且採電腦登錄,可設計讓來文的主旨,直接帶進總收發的登錄欄位,並分享其他單位使用。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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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172390

 回應文章

現職公務員
2021/08/19 01:01


若承辦人有看過您的文章應能避免..



行政院函文主旨17行逾400字落落長 被譏「天下奇文」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681809


chris
2020/09/23 11:05

個人覺得三段式規定於實務上沒太大意義

幾乎沒機關發公文會用三段式

「辦法」段的功能基本上已經被「說明」段吸收

三段式唯一的功能只有用來在國考上考試而已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9-24 14:49 回覆:
實務上,公文確實很少會用三段式;但「辦法」段依然有它的功用,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若該寫在「辦法」段的而被「說明」段所吸收,那就不符「分段確實」的作業要求。至於所提:三段式唯一的功能只有用來在國考上考試而已,此話值得商榷;否則行政院印行的《文書處理手冊》附錄內,所提供的三段式範例,豈不是為考試而設!

小溪
2019/04/23 13:26
夏老師您好:想請教您,若是鄉鎮區農會發文給上級農會(縣市農會),請問是該稱「鈞會」或是「貴會」呢?謝謝老師(bless30424@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9-04-23 18:03 回覆:
三級農會(中央、縣市、鄉鎮)的隸屬關係,沒有行政機關上下關係的嚴謹,惟既稱縣市農會為上級農會,仍以稱「鈞會」為宜,若稱「貴會」也可以,但總覺得不夠禮貌,須知:禮可以多不能不足,請參閱http://blog.udn.com/chhsia1113/125020045

沉潛鋼克
2016/09/05 11:30

夏老師您好:

有一問題懇請您不吝賜教:撰寫一函稿回復其他機關,回覆內容約150個字,依照文書處理手冊,主旨應扼要解釋案情,其餘詳細部分就在說明內補足。曾看同仁使用另一種撰擬方式:主旨僅寫「復貴機關oo年oo月oo日oo字第oooo號函」,於說明再敘述案情,請問此種方式是否正確?

費心回應先行道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9-05 22:06 回覆:
所提:曾看同仁使用另一種撰擬方式,主旨僅寫「復貴機關oo年oo月oo日oo字第oooo號函」。這種寫法,不符「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之規定,並不正確。至於「復貴機關oo年oo月oo日oo字第oooo號函」是依《文書處理手冊》16.2.9之規定,通常放在「說明」的第一項。另外,該回復函正確寫法,是應該把150個字內容的要點,寫在「主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