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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21:51:50瀏覽17445|回應4|推薦1 | |
公文製作-主旨篇 國民政府時代的公文,如同書信一般,不分段,從頭寫到底,想要掌握其中要旨,並不容易。如今,製作公文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從「主旨」中就可看出該文旨意,對提升行政效率,有顯著的助益。 一般人製作公文,分段不夠確實,常把「主旨」寫得像「說明」;把「說明」寫得像「辦法」;把「辦法」寫得像「主旨」,儼然失去分段的意義與作用。因此,如何讓三段的主題鮮明,是初習公文者的基本要求。為了讓大家了解三段的寫法,先就「主旨」說明如下: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16項第3款的解釋:「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所以,「主旨」必須言簡意賅,用字不宜過多。過去,有人主張「主旨」不超過兩行,有人主張不超過60個字,雖有矯枉過正的缺陷,但因而迫使撰擬者必須用語精簡,仍不失為有效的方法。「主旨」既然是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因此其內容,不外乎三項:(1)行文的目的;(2)達到目的的扼要方法;(3)期望用語。 茲以《文書處理手冊》所提供的範例(註一)為例,「為杜流弊、節省公帑」就是目的;「各項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就是扼要方法;「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照辦」就是期望用語。不過,並非所有的公文都要完備上開三項內容,如係隨文附送文件,只要用「函送」、「檢送」、「檢附」等字樣,再加上文件的名稱及期望用語即可,例如:「函送公文程式條例第0條、第0條、第0條修正草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0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註二)再如「公告」的主旨,由於沒有特定的受文者,因此不能加「期望用語」,例如:「公告民國00年出生役男應辦理身家調查。」(註三)所以,無論是呈、咨、函、公告、書函、簽……等三段式的公文,其「主旨」當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老公務員都知道,撰擬公文應掌握「一文一事」的原則,即以一件公文處理一件事為宜;否則,一件公文處理數件事,除了給分文人員帶來困擾外,並且可能在尚未辦理之前,先來一趟「公文旅行」;即使辦畢歸檔,也給檔案管理人員帶來分類的混淆;因此,「主旨」不宜分項,文字緊接冒號之下書寫。寫公文若能依此原則撰擬「主旨」,不僅讓人一目了然;而且其內容可提供總收發、單位收發、監印及檔案管理……等人員(註四),作為登錄「案由」之用,可謂利人利己。 實務上,想把一件公務扼要地寫在「主旨」內,如同聽取一段冗長的演講,而要從中掌握重點,是須要經過若干時日的訓練與實作。應試公文則不然,因為重點就在題目裡,過去的題目比較精簡,只要略作修飾與增減,就可以寫在「主旨」內,難度不高。如今的題目,屬於所謂的「引導性題目」,應試者必須捉取可以寫在「主旨」內的文字,並非全文照抄。即以97年高考公文題目為例,題目如下: 【試擬經濟部能源局致全國各機關學校函:鑑於全球暖化對環境永續威脅日益嚴重,特配合「世界環境日」,推動夏月「全民節能減碳從燈做起」運動,倡導全民養成隨手關燈生活習慣,朝向低碳經濟與低碳生活,以紓緩全球氣候變遷危機。】 此題須先找到它的目的,即:「紓緩全球氣候變遷危機」;再找到達到該目的的扼要方法,即:「推動夏月全民節能減碳從燈做起運動,倡導全民養成隨手關燈生活習慣」。這些文字就可以作為「主旨」的內容,至於題目內的其他文字,則可考慮作為「說明」的一部分。 以上所述,當有助於實務與應試之用。有關「公文製作-說明篇」及「公文製作-辦法篇」待續。 註一: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7頁:函稿蓋章戳參考範例。 註二:同上第80頁:2段式函作法舉例。 註三:同上第93頁:公告作法舉例。 註四:如係電子公文且採電腦登錄,可設計讓來文的主旨,直接帶進總收發的登錄欄位,並分享其他單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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