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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辦法篇
2013/10/24 21:54:54瀏覽5408|回應0|推薦1

公文製作-辦法篇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16項第3款的解釋:「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亦即,「辦法」乃針對「主旨」的扼要方法,提出周詳具體、適切可行的意見。實務上,須要用到「辦法」的公文,多屬較為複雜、難度較高的案件。此種案件的公文,不易在「主旨」內簡要敘述,而須另闢一段,加以補充。

  即以《文書處理手冊》的範例(註)為例,「各項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便是「主旨」的扼要方法;「辦法」第一項「各級機關學校對營繕工程應依法公開招標,並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就是針對「應依法公開招標」所提的意見;「辦法」第二項「各單位之工程應將施工圖、設計圖、契約書、結構圖、會議紀錄等工程資料,報請上級單位審核,非經核准,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就是針對「不得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所提的意見。

  一般人製作公文,容易將意見混在「說明」段內,雖然因而減少一段,但是讓「說明」與「辦法」不分,反造成主題不夠鮮明,失去分段的意義。所以,權衡得失,如有針對案件提出具體詳細意見,並要求對方有所作為時,仍須使用「辦法」一段,不必拘泥於「能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分為二、三段」的規定。再者,「辦法」二字有些「強制」的意思,若屬於上行文,不妨將「辦法」之段名,改為「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若辦法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可考慮編為附件。

  關於「辦法」的撰擬與「說明」一樣,現職者可以翻閱檔案,可以參考前人撰擬的文稿,也可以就近請教同僚。考試則不然,應試者在毫無前案可尋,無人指點的情況下,於規定的時間內,要完成公文作答,確是不容易的事。適有網友提問:「有一考題為『試擬財政部致各關稅局函,希加強查緝毒品走私,以維國民健康。』若不曾留意相關業務或規定的話,不知有何書寫方式,可概括涵蓋題解嗎?」本人答復說:「你所提的這個題目,還算一般性的題目,因為『加強查緝毒品走私』,平常可從報章了解一二;若是更冷門、更專業的題目,真不知如何作答?」所以,無論實務或應試,凡對問題越了解,越能寫出好的「辦法」來。

  近來,考試題目趨向所謂「引導式試題」,不過所引的內容,多屬敘述性的文字,僅能列在「說明」段內,例如:98年高考三級

  【試擬內政部致各縣政府函,為鑑於臺灣社會日益工業化與商業化結果,導致青年勞動人口紛紛集中都會地區謀生發展,形成鄉村地區老人與幼兒人口偏多問題;爰請各縣政府加強推動鄉村地區老人及兒童照護服務之創新性措施,以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體系。】

  此題「為鑑於………偏多問題;」便是敘述性的文字,可作為「說明」的一部分;至於如何「加強推動鄉村地區老人及兒童照護服務之創新性措施」?便必須由應考者提出具體的意見。

  已完成「公文製作」三篇文章,希望對網友有所助益。不過,本人仍然主張國家考試不要考「公文寫作」,而是考一些公文常識,迨職前訓練時,再將得來的常識,印證在公文寫作的學習之上。

 

註: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7頁:函稿蓋章戳參考範例。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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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17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