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受文者應為單一對象
2013/10/26 16:59:11瀏覽24420|回應5|推薦0

受文者應為單一對象

  在演講機會中,有人提問「受文者:」之後,是否僅能填單一對象?本人肯定答復,並以使用「口洞式信封」郵寄時,其上有(郵遞區號)及(地址),加以印證,大家都聽得懂!

  近日,有網友三度在「留言版」提問,可否在「受文者:」之後,將所有對象列出;或者僅書寫「○○○等」,而在文末「正本:」處,再逐一列出其他受文對象。此一疑惑,不僅存在於該提問者,其他網友或有類似問題,因而特別撰文,提供大家參考!

  「受文者:」之後,該填什麼?屬於公文格式的一部分。公文格式又與紙張應用及規格變革,息息相關。早年,公文使用印有紅框的「制式公文紙」(註一),紅框內僅有「速別」、「密等」、「受文者」、「抄送副本機關」……等項;民國74年以後,紅框內除前述諸項外,又增加「解密條件」、「正本」、「副本」……等項。民國87年以後,一律使用A4白紙,並取消所有欄框,而將原欄框的項目,分別列在本文前後。

  早年的欄框僅有「受文者」及「抄送副本機關」,遇有通案分行時,將所有正、副本收受對象,分別擠入「受文者」及「抄送副本機關」內;其後,由於多出「正本」、「副本」兩欄,因此要求「受文者」一欄,必須將正本、副本收受對象,採一文一機關逐一填入,這也是「受文者:」何以要單一對象的緣起。惟欄框畢竟受到空間限制(註二),所能擠入的對象,最多20個;超過此數,有用「通稱」,有用「如行文表」,有用「○○○等」,除讓人感到不莊重外,甚而造成受文對象間,重複行文(註三)。

  取消欄框之後,因為沒有空間限制,不管正、副本收受對象有多少,都能列入。本人經常收到文官學院來函通知授課,正本就列有90位受文對象,但「受文者:」之後,僅有本人姓名。民國87年,研考會為推行新公文格式,以(八七)會訊字第○二七六○號書函,提供全國各機關學校「新公文格式百寶盒」乙式,雖在「正本:」寫「如行文表」,但「受文者:」之後,仍然維持單一機關學校;不過,該文將數千個機關學校,以附表方式寄送,雖用8號字,排列沒有空隙,仍印了15頁。結果:本文只有1頁,附表卻有15頁,可謂奇觀!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所以要列出各分行機關名稱,旨在「避免重複行文」。基於此,文官學院來函通知授課,九十多位受課講座,會相互行文嗎?不如用「如行文表(略)」,或用「各授課講座」(通稱),若因此而節省1張紙,全部節省九十幾張紙,對「節能減紙」政策還是有貢獻;再者,研考會提供「新公文格式百寶盒」給各機關學校,在「正本:」之後寫「全國各機關學校」(通稱),所節省的紙張,就不計其數了。

  前述「通稱」的作法,雖未在《文書處理手冊》明文規定,但張俊雄先生擔任行政院院長時,曾行文各機關:當可用「通稱」表明時,無須在「正本:」、「副本:」之後,逐一列出受文對象。例如:桃園縣政府行文縣內各國民中學,不必將縣內各國中逐一列名,只要用「本縣各國民中學」即可。

  通案公文仍採同一文號,但在「受文者:」之後,仍須分別填列一個對象,有不少困擾;然而,類似機械式工作要設法讓電腦處理,亦即電腦印製公文的同時,也在「受文者:」之後,逐一列出不同機關,甚而在其上列出(郵遞區號)及(地址),若再採「口洞式信封」,豈不省時省力!

 

註一:制式公文紙,有8開及16開兩種,但因沒有國家標準,每機關的開數尺寸,多少有些差別,因而造成整理檔案時,常有「紙張大小不一」的情形。

註二:欄位空間,因機關不同而異,有些較大、有些較小,寬約2公分、長約7公分,其所能擠入的機關名稱,還是有限!

註三:類似這種「重複行文」的現象,過去所在多有。例如:考試院行文給總統府有關「○○○辦法修正案」,承辦人辦理是項公文時,如發現修正案與所屬的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有關,因此會轉發該兩機關查照;但考試院公文的「正本:」或「副本:」之後,如列有該兩機關,就可以免去重複行文。

(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195556

 回應文章

小熊
2020/08/06 11:17

夏老師好:

請問若是檢警調單位來函查詢客戶的相關資料,文中提到將查得資料逕寄予某分局或某部門某承辦人,

請問回函公文上的受文者可以直接寫「法務部某組」或「某警局某分局」或「某銀行某分行承辦人」嗎?

因為我以為應該是機關發文給機關,他們會再去分文給承辦人,若照來函所述,那麼回函受文者「正本」可能會變成「法務部某組」,副本「法務部」,感覺同一文重複發送給同地址同一單位;然而有時警局總局和分局又不同地址,所以感到疑惑。

再煩請老師解答,謝謝您!


律律
2020/07/09 16:39

老師您好,

1請問如果公文內容相同,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受文者是不是該分別改成正、副本的單位名稱?

2這種情況下,發文字號需要變更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7-09 22:36 回覆:
所提:公文內容相同,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必須印五份,第一份受文者為正本的全銜,第二份受文者為第一個副本的全銜,第三份受文者為第二個副本的全銜,以此類推。至於發文字號,無論正、副本都用同一個號碼。

譚雅
2019/03/17 17:56

老師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想請問
若題目如下所述:

依據「行政院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相關結論,由財政部協助經濟部、交通部、 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盤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可以採行促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機制的案源,共有 20 項子計畫。 試擬財政部函請前述各機關就盤點結果持續滾動檢討,並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將檢討結果函復該部。 

受文者 及 正副本 該如何寫比較好呢
是否可以寫成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正本:經濟部、交通部、 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

請問是否能這樣寫呢?

感謝您撥冗惠予解答!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9-03-17 22:33 回覆:
受文者,寫【如正副本行文單位】,是在擬稿階段時使用。受文者,寫【經濟部】等任何一個機關,為正式發文時的寫法,實務上稱作「通函專發」。所以,應試時,以上兩種寫法都屬正確。

小魚
2017/03/15 17:25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您,

若受文者「教育部」為發文者的上級機關,

而正本繕打: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正本括弧內之高等教育司乃提醒教育部收文人員將此公文分文予高等教育司之用,

則此寫法可行嗎?

且此繕寫是否應在印出首長職銜與姓名後再蓋首長職章?

這樣正確嗎?

再煩請老師解答了,謝謝您!

小魚   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3-15 18:00 回覆:
受文者為教育部,不能寫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其內容若屬於高教司業務,教育部分文人員一定會分到高教司,你無須顧慮;而且,寫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採公文電子交換時,電腦可能無法分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是那個機關,而不予電子交換。但依《文書處理手冊》47.5.2.規定,對機關內部單位,可直接行文。亦即:可以直接行文給「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若你們是教育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如國立大學,對高教司行文,屬於平行文,文末蓋首長「職銜、簽字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0/27 22:44

老師您好:

想要請教您

如果經濟部工業局發文給-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及汙水廠業務相關人員
受文者:各工業區服務中心.汙水廠業務相關人員
這樣寫是對的嗎?

謝謝您!     
              學生 建君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3-10-29 21:55 回覆:

  所提:「各工業區服務中心汙水廠業務相關人員」,應寫在「正本:」之後;至於「受文者:」之後,應該寫每一個人;否則,「受文者:」之上的「郵遞區號」及「地址」,該如何寫?(註:請參考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通函專發》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