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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6:59:11瀏覽28268|回應5|推薦0 | |
受文者應為單一對象 在演講機會中,有人提問「受文者:」之後,是否僅能填單一對象?本人肯定答復,並以使用「口洞式信封」郵寄時,其上有(郵遞區號)及(地址),加以印證,大家都聽得懂! 近日,有網友三度在「留言版」提問,可否在「受文者:」之後,將所有對象列出;或者僅書寫「○○○等」,而在文末「正本:」處,再逐一列出其他受文對象。此一疑惑,不僅存在於該提問者,其他網友或有類似問題,因而特別撰文,提供大家參考! 「受文者:」之後,該填什麼?屬於公文格式的一部分。公文格式又與紙張應用及規格變革,息息相關。早年,公文使用印有紅框的「制式公文紙」(註一),紅框內僅有「速別」、「密等」、「受文者」、「抄送副本機關」……等項;民國74年以後,紅框內除前述諸項外,又增加「解密條件」、「正本」、「副本」……等項。民國87年以後,一律使用A4白紙,並取消所有欄框,而將原欄框的項目,分別列在本文前後。 早年的欄框僅有「受文者」及「抄送副本機關」,遇有通案分行時,將所有正、副本收受對象,分別擠入「受文者」及「抄送副本機關」內;其後,由於多出「正本」、「副本」兩欄,因此要求「受文者」一欄,必須將正本、副本收受對象,採一文一機關逐一填入,這也是「受文者:」何以要單一對象的緣起。惟欄框畢竟受到空間限制(註二),所能擠入的對象,最多20個;超過此數,有用「通稱」,有用「如行文表」,有用「○○○等」,除讓人感到不莊重外,甚而造成受文對象間,重複行文(註三)。 取消欄框之後,因為沒有空間限制,不管正、副本收受對象有多少,都能列入。本人經常收到文官學院來函通知授課,正本就列有90位受文對象,但「受文者:」之後,僅有本人姓名。民國87年,研考會為推行新公文格式,以(八七)會訊字第○二七六○號書函,提供全國各機關學校「新公文格式百寶盒」乙式,雖在「正本:」寫「如行文表」,但「受文者:」之後,仍然維持單一機關學校;不過,該文將數千個機關學校,以附表方式寄送,雖用8號字,排列沒有空隙,仍印了15頁。結果:本文只有1頁,附表卻有15頁,可謂奇觀!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所以要列出各分行機關名稱,旨在「避免重複行文」。基於此,文官學院來函通知授課,九十多位受課講座,會相互行文嗎?不如用「如行文表(略)」,或用「各授課講座」(通稱),若因此而節省1張紙,全部節省九十幾張紙,對「節能減紙」政策還是有貢獻;再者,研考會提供「新公文格式百寶盒」給各機關學校,在「正本:」之後寫「全國各機關學校」(通稱),所節省的紙張,就不計其數了。 前述「通稱」的作法,雖未在《文書處理手冊》明文規定,但張俊雄先生擔任行政院院長時,曾行文各機關:當可用「通稱」表明時,無須在「正本:」、「副本:」之後,逐一列出受文對象。例如:桃園縣政府行文縣內各國民中學,不必將縣內各國中逐一列名,只要用「本縣各國民中學」即可。 通案公文仍採同一文號,但在「受文者:」之後,仍須分別填列一個對象,有不少困擾;然而,類似機械式工作要設法讓電腦處理,亦即電腦印製公文的同時,也在「受文者:」之後,逐一列出不同機關,甚而在其上列出(郵遞區號)及(地址),若再採「口洞式信封」,豈不省時省力! 註一:制式公文紙,有8開及16開兩種,但因沒有國家標準,每機關的開數尺寸,多少有些差別,因而造成整理檔案時,常有「紙張大小不一」的情形。 註二:欄位空間,因機關不同而異,有些較大、有些較小,寬約2公分、長約7公分,其所能擠入的機關名稱,還是有限! 註三:類似這種「重複行文」的現象,過去所在多有。例如:考試院行文給總統府有關「○○○辦法修正案」,承辦人辦理是項公文時,如發現修正案與所屬的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有關,因此會轉發該兩機關查照;但考試院公文的「正本:」或「副本:」之後,如列有該兩機關,就可以免去重複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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