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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校對
2013/10/28 21:01:21瀏覽2721|回應0|推薦0

公文校對

  早年,無論手寫或打字的公文,署名之後都會加蓋「監印○○○、校對○○○」,以示負責。

  《文書處理手冊》第39點「校對應注意事項」計有7項;其中第1項:「公文繕印完畢後應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校對人員應注意繕印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一般機關都置有「校對人員」專責公文校對,過去所以要蓋「校對○○○」戳記,乃加重校對者的責任,以免因為錯誤而損及機關形象。如今,各機關普遍使用公文電子,由於無須署名,連同蓋用「校對○○○」也予以省略,或許因為缺乏校對責任,致使現在公文錯誤情形,極為普遍。

  有道是:「錯別字,在所難免。」只是公文代表政府公信力,無關宏旨的錯誤,或可諒解;若是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的錯誤,輕者讓人不知所從,重者延誤公務時機,影響可謂深遠。所以,公文要經過承辦人辦理,再經主管人員初核、複核及判行,甚而還透過閱稿人員的扒疏,最後再由校對人員綜合校正,就是力求公文的正確無誤。

  本人任職之初,擔任公報校對工作,主管曾說:「校對工作的極致,就是要把自己變成鍾馗,錯別字就像鬼魅一樣,自動現身。」即使本人有這樣的認知與經驗,網誌內的文章也常被網友提出糾正。深究筆誤難以根除的因素,在於人都有慣性,常看的字、常用的詞,會因習慣而疏忽。過去常有一校、複校、三校,有時自己的公文要讓別人校對,就是避免積習所致。

  授課時,常向聽講者強調,撰擬公文之後,不能只是重看一遍,而是要逐字唸出來,因為「唸」比「看」,更容易找出錯別字所在;特別是備發的公文,可以商請同仁,一人讀稿、一人核對,以確保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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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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