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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22:38:39瀏覽24400|回應2|推薦0 | |
一文多稿 何謂「一文多稿」?已有數位網友提出相同的疑問。 公文,應以「一文一事」、「一文一號」為原則,而有「一文多事」、「一文多號」的特例,係因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19點第3項第2款:「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之規定。 早年撰擬公文,遇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或小同大異,在「文書簡化」(註一)的前提下,採用以下兩種作法: 一、同稿併敘:承辦人辦稿時,用併敘方式列出不同之處,並註明某處針對某機關。例如:承辦○○縣政府、○○市政府前來參觀,除安排日期不同外,其餘內容都相同,便可將「0日(○○縣政府)」、「00日(○○市政府)」兩行文字併列。發文時,再予分繕;若採「傳統打字」,用複寫紙繕打,可節省大部分文字。 二、同一稿面分擬:承辦人在同一稿面,分別註明「稿一」、「稿二」……等。舉前例,不僅參觀日期不同,行程安排及參觀項目也不相同,便須註明「稿一(○○縣政府)」、「稿二(○○市政府)」。發文時,無論用毛筆、鋼筆或傳統打字,都必須分繕。 以往,有以上情形時,各機關所編列的發文號,至於分歧;有的在文號之後,用「-1」、「-2」……;有的用「-A」、「-B」……,加以區分。本(100)年起,行政院規定採11碼,末碼供雙稿、多稿之用,即最後一碼分別賦予1、2……等表示;但一文一稿則用0代替。(註二) 採「同稿併敘」方式,確有省卻重複繕寫的效益,惟用在網路傳輸上,難免會有產生「亂碼」之虞。再以,電腦複製功能極強,「同稿併敘」的效益已不復存在;而雙稿、多稿也非常態,為此讓所有公文都增加一碼,實在不符比例原則!(註三) 註一:「文書簡化」規定在《文書處理手冊》第7章,主要內容為:減少文書數量、善用定型化公文、簡化文書手續、利用副本……等。 註二:參考本部落格【公文製作/ /公文字號】乙文。 註三:參考本部落格【文書作業問題/《文書處理手冊》修正評析】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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