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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多稿
2013/11/08 22:38:39瀏覽24400|回應2|推薦0

一文多稿

  何謂「一文多稿」?已有數位網友提出相同的疑問。

  公文,應以「一文一事」、「一文一號」為原則,而有「一文多事」、「一文多號」的特例,係因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19點第3項第2款:「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之規定。

  早年撰擬公文,遇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或小同大異,在「文書簡化」(註一)的前提下,採用以下兩種作法:

一、同稿併敘:承辦人辦稿時,用併敘方式列出不同之處,並註明某處針對某機關。例如:承辦○○縣政府、○○市政府前來參觀,除安排日期不同外,其餘內容都相同,便可將「0日(○○縣政府)」、「00日(○○市政府)」兩行文字併列。發文時,再予分繕;若採「傳統打字」,用複寫紙繕打,可節省大部分文字。

二、同一稿面分擬:承辦人在同一稿面,分別註明「稿一」、「稿二」……等。舉前例,不僅參觀日期不同,行程安排及參觀項目也不相同,便須註明「稿一(○○縣政府)」、「稿二(○○市政府)」。發文時,無論用毛筆、鋼筆或傳統打字,都必須分繕。

  以往,有以上情形時,各機關所編列的發文號,至於分歧;有的在文號之後,用「-1」、「-2……;有的用「-A」、「-B……,加以區分。本(100)年起,行政院規定採11碼,末碼供雙稿、多稿之用,即最後一碼分別賦予12……等表示;但一文一稿則用0代替。(註二)

  採「同稿併敘」方式,確有省卻重複繕寫的效益,惟用在網路傳輸上,難免會有產生「亂碼」之虞。再以,電腦複製功能極強,「同稿併敘」的效益已不復存在;而雙稿、多稿也非常態,為此讓所有公文都增加一碼,實在不符比例原則!(註三)

 

註一:「文書簡化」規定在《文書處理手冊》第7章,主要內容為:減少文書數量、善用定型化公文、簡化文書手續、利用副本……等。

註二:參考本部落格【公文製作/ /公文字號】乙文。

註三:參考本部落格【文書作業問題/《文書處理手冊》修正評析】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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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39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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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兒
2015/09/04 20:22
請問多稿公文,同日核決,可以不同日期發文嗎﹖
(EX︰稿1發文日為 9/7 、稿2發文日為9/10、稿3發文日為9/20)(lline5613@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9-04 21:51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發文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20點第5項規定:「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這項規定,不僅適用於發文人員,也適用於收文人員及所有業務承辦人,其目的在於避免人為疏失,而造成「公文旅行」,影響行政效率。是以,長官決行後,當天發出,即以長官決行日為發文日期,殆無疑義;若以長官決行翌日為發文日期,是合理的範圍;長官決行次日離職,或發生意外,就必須以長官決行日為發文日期;否則,就會發生法律上的問題。所提:同日核決,不同日發出,若相隔一、兩日,無妨!若相隔3日以上,最好再簽報長官核定,以免發生積壓公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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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 17:54

夏老師您好!

有一案要行文給一位民眾,但他留了四個地址,應該怎麼函復較妥呢?

前輩甲主張分寄4份正本

科長主張給他1份正本,其餘給抄本,但告知他正本在其中一個地址

我們還真沒碰過!

敬請  賜教!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2-04 21:10 回覆:
所提情形確實少見, 處理方法以科長所說較為正確,因為同一個人(單位)不能有四個正本;不過,當初民眾留下四個地址時,就應該詢問那一個地址為受文單位,以免造成事後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