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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頭與側寫
2013/11/21 20:11:59瀏覽39716|回應3|推薦0

抬頭與側寫

  應用文有抬頭及側寫的用法,前者尊敬他人,後者用以自謙。(註一)

  抬頭有三抬、雙抬、單抬、平抬及挪抬五種,前三種早已不用,後兩種仍處處可見,只是常人不知作用何在?以致混淆、錯用情形,比比皆是。

  所謂「平抬」,就是遇到對方,無論有無名號或代名詞,都得另起一行。例如:寫到「吾兄」時,「吾」在前行之末,「兄」則置於後行之首;又如:便條有「此致○○○先生」,將「○○○先生」另起一行;再如:書牘的問候語「順頌勛綏」,將「勛綏」置於次行之首,都是平抬的運用。

  至於「挪抬」,就是遇到對方,書寫時空一格。例如:寫到「國父」、「總統」,在「國、總」之前空一格;又如:公文稱謂用語-「鈞院」、「鈞長」,期望用語-「請核示」、「請核備」,在「鈞、核」之前空一格,都是挪抬的運用。

  平抬的「尊敬度」高於挪抬,因此每段或每行起頭,遇到對方時,因已具平抬效果,不再用挪抬。例如:首段寫到「國父」,就不必空一格;使用「鈞院」時,適在一段或一行之首,也不再空一格。又如:公文期望用語「請核示」,如「請」在前行之末,「核示」提行時,就不再空一格。

  所謂「側寫」,就是自稱「職」或名字時,使用小字且側在一邊,直書時側在右邊,橫書時側在上端。手寫年代,側寫並不困難;電腦時代,雖可編輯為側寫,但以網路傳輸時,可能產生亂碼,目前許多機關不再側寫,部分機關僅用較小字體而已。

  傳統應用文重視抬頭及側寫,若不用或誤用,常遭失禮之譏,目前《文書處理手冊》雖不再規定空一格(註二),實務上仍經常使用。本人認為:對平行機關或下行機關,以「不用」為原則;對長官或上級機關,則以「用」為原則,只是應當正確使用,以免貽笑大方。

 

註一:請參考【文書作業問題/公文禮節】乙文。

註二:以前《文書處理手冊》在「公文用語」內,規定下行機關對上行機關稱「鈞」,對首長稱「鈞長」,書寫時空一格,如今則不再規定,但所附「公文作法舉例」則處處可見空一格(挪抬)。去(99)年3月出版的《文書處理手冊》,所附「公文作法舉例」則將挪抬刪除,不再空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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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iRuiz
2021/08/1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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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怡
2014/05/13 09:42

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挪抬的問題,煩請老師撥冗解惑,非常感謝!

問題:若需要挪抬時(如:下對上),前一格為標點符號,是否即不需挪抬?

(舉例:"三、臺端來函..."的臺,或",鈞部..."

萬分感謝老師!

(angel_yang1120@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5-14 21:54 回覆:

  抬頭(平抬及挪抬)的作法,主要用在過去沒有標點符號的年代,當時沒有你所提的問題。使用標點符號之後,有人認為標點如同一個空格,亦有人認為標點如同一個字;因此,緊接標點之後,正好遇到須要挪抬時,以前者而言,就無須再空一格;以後者而言,就須空一格。實務上,本人作法如下:

一、在「段名」及「分項標號」之後,如「主旨:」、「一、」「()」之後,視為一行起頭,因已具平抬效果,因而無須空一格。

二、文內,遇標點符號之後,如「,鈞」、「。貴」,有無空一格,均無妨!以往,本人批改部屬公文,遇有類似情形時,因無關宏旨,不會把「,鈞」,改為「, 鈞」;亦不會把「, 鈞」,改為「,鈞」。

  至於「, 鈞」與「,鈞」,兩者都有人使用,惟何者方屬正確?尚缺乏有力根據。本人亦須與他人研究,得到更多事證後,方能定論。目前,建議你先採用本人以上兩項作法。


建智
2014/04/05 09:20
老師您好:
關於挪抬部份,有三個小疑問煩請老師解惑,
一、依最新文書處理手冊,如行政院發函給內政部,或行政院發函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主旨使用『請查照』時,『請』和『查照』中間是否還需空格呢?
二、如在說明或辦法之處,行政院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辦法可否寫『請 貴機關於文到10日內依據轄區特性自訂執行計畫報核』?亦或須寫『請各縣市政府於文到10日內依據轄區特性自訂執行計畫報核』?
三、如換成行政院發函給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在說明之處可否寫『邇來,高齡化社會的變遷,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貴部職司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研擬相關法規及規劃因應對策,責無旁貸。』?請教之處在於『貴』之前是否需空格呢?
綜上,煩請夏老師解惑,謝謝。(smalleyes24h@hot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4-05 22:06 回覆:

所提問題,簡復如下:

一、「空格」,乃向對方表示敬意。最新《文書處理手冊》全無規定須空格,且附錄所有範例,均未空格。只是基於行文慣例,對上空格,應視為當然;對平空格,可視為多禮;對下空格,則無必要。所以,所提「行政院發函給內政部,或行政院發函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主旨使用『請查照』時」(註:上對下),『請』和『查照』中間不需空格。

二、兩種寫法均可。

三、行政院發函給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註:上對下),「貴」之前無須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