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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簽署篇
2013/11/01 20:22:43瀏覽36748|回應12|推薦0

公文製作-簽署篇

  公文發出之前,必須用印或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不在「核稿」的範圍內,由監印人員依規定(註一)蓋用,或許認知不同、或許誤解規定,以致誤用情況,極為普遍。(註二)

  公文書種類繁多,不同的公文書常有不同的蓋印方法,茲就常用的公文書,其蓋印情形分述如下:

一、聘書、獎狀、證明書等:此等文書常在最後述明「中華民國000000日」,印信中間要對準「中華民國」之後蓋用,此即所謂「騎年蓋月」。所以,文件除考慮「首長職銜簽字章」蓋用位置外,還要特別留有印信蓋用的空間。

二、函:函因上行、平行、下行之分,而有不同的蓋印方法,茲分述如下:

 (一)上行函:首長職銜及姓名,可用打繕方式,再蓋用首長職章。例如:內政部給行政院的函,先打完「部長 李鴻源」等字後,再由監印人員蓋用俗稱「小官章」的職章。

 (二)下行函:文件在「正本、副本」之後,要預留部分空白,而由監印人員蓋用「首長職銜簽字章」(註:通常使用藍色)

 (三)平行函:分為同級機關的平行函、無隸屬關係上對下的平行函(如:考試院對內政部)、無隸屬關係下對上的平行函(如:內政部對考試院)3種,前2種蓋法,比照「下行函」;後1種蓋法,比照「上行函」,此種最容易誤用!

三、書函、開會通知單等:文件在「正本、副本」之後,要預留部分空白,而由監印人員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四、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單位主管代判的公文,雖仍由機關首長簽署,但最好在簽署之下,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

五、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由代理首長署名。例如:部長出缺,公文逕署「代理部長 ○○○」。

六、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例如:院長請假期間,由副院長代理,第一行公文除署「院長 ○○○」之外,其後加註較小的「請假」2字;第二行另署「副院長 ○○○」,其後加註較小的「代行」2字。

  以上六項,實務上最為常見,承辦人製作公文時,雖常用「○長 姓○○」,但仍須了解該件公文,如何用印?方能保留適當的空間,予監印人員蓋用;惟電子公文,依《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規定,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註一: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第3項規定,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7、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註二:本人從過去的網站,到現在的部落格,網友提問「用印方法」,其比率僅次於「公文製作」。可見監印人員不知如何用印?極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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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鳳
2018/12/06 14:21

夏老師好:

本單位公文由所長一層決行,但分層負責表中一般例行公文授權組長決行,副組長審核,請問組長請假時,副組長可以代理組長決行嗎,謝謝。


top
2017/05/08 22:43

老師您好:

請問縣政府函文監察院是用上行文?

縣(市)政府可否以書函方式行文監察院,蓋用機關條戳?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5-09 23:03 回覆: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平行文是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相互行使的公文。縣政府對監察院,即屬於不相隸屬機關的關係,所以不是【上行文】,而是【平行文】。【書函】的使用時機,並沒有規定用在對上、對平、對下,而是視公文的性質,凡一般協調聯繫、答復簡單案情或例行性公文,均可使用【書函】;但因【書函】屬於較不正式的公文,給上級機關確實比較不妥當。至於縣政府對監察院,若是一般簡單的公文,而且早已形成慣例,用【書函】並無不可;惟若是稍微重要的公文,還是以使用【函】為宜。

MANDY
2016/11/04 15:13

夏老師您好:

      請問公文有所謂的共同具名、共同署名嗎? (意思就是公文發文機關有兩家 A+B公司)

     然後文末A+B單位首長一起蓋章? 您有遇過這麼神奇的事情嗎? 這樣有適當性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11-04 15:46 回覆:

所提【發文機關有兩家】,在私人公司可能微乎其微,但政府機關並不少見,其有一專有名詞稱為【會銜發文】,《文書處理手冊》第76頁還提供一則範例。


p
2016/09/20 17:48

夏老師您好,請教一問題,契約書3份用印,甲方僅1份於簽章處蓋章,其餘2份用彩色影印機影印送乙方(機關)用印,乙方可否用印?煩請老師指教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9-21 22:49 回覆:
用彩色影印機影印印信,形同《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的【套用印信】,依規定須向原製發機關報備,如此一來,茲事體大;所以,3份契約書還是都蓋用原印信為妥。

林亞璟
2016/06/07 16:06

夏老師您好:

先前聽您的課獲益良多,在此有一問題想請教。若是私人機關想以部門單位發文,請問抬頭處是否可秀XX股份有限公司 XXX部   然後用印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由單位章用印。或是用什麼方式繕打比較好?煩請老師指教。

(ski101022@skinsurance.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6-07 22:49 回覆:

業界以部門單位對外行文,只要是一般聯繫、通知、協調事務等瑣事,可以用【0000公司00部】為名義發文,只是不要用【函】,而用【書函】較妥。至於簽署,可逕用部門章戳,例如:楕圓章,並無須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


phoebe
2015/12/10 11:24

夏老師您好:

一般情形-單位為縣府府內處,一層為縣長,二層為處長(甲章-副處長持,乙章-專員持)
處長請假狀況:代理人為副處長,此時若處長請假期間,請問-副處長當日未有差假,此日專員可以代為決行二層決行的公文嗎(用職章+代字) 

(hi.phoebe@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12-11 10:28 回覆:

所提問題,要看貴機關分層負責的規定,若某些簡易公文明文授權專員代為決行,即使處長、副處長都請假,專員也可以決行(用專員職章+代字)。再者,文內提及:專員持有處長乙章,由於甲、乙、丙章,乃處長分身,處長請假期間,基於本尊不在、分身亦不存在的常理,專員即不可蓋用處長乙章。


Evanliu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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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17:55
夏老師您好:
請問機關簽稿,主要用印人員欄位包括:承辦人、科長、副組長、組長(二層)、局長(一層)
1、二層決行公文,如由副組長代理組長決行,則副組長應如何用印,可否僅於局長處蓋副組長章(加註日期時間+"代"字)及蓋代為決行章?或者應如何蓋章?另可以簽名代替蓋章嗎?如果簽沒有用印欄位時是否相同?
2、一層決行公文,如由副組長代理組長,則副組長應如何用印,可否僅於組長處蓋副組長章(加註日期時間+"代"字)?如果簽沒有用印欄位時是否相同?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3-24 10:17 回覆:

樓上Snow Chen所提A B C 三個部門,不知是否同一層級若是同一層級,不可能有你所說的狀況.部門高於A B 兩個部門,A部門須整合 B部門所提供的意見後,陳報部門主管決行.至於公文是否只能一人決行,沒錯!否則,政出多門,會造成困擾.{:有一種會銜公文,可能有多人決行情形,但實務上極少,學校不會有這種案例.}

**很抱歉!你採外卦文件方式,部落格不會主動告知,必須本人正好看到該篇文章時,才會發現.所以,216日回應,至今才予以回復,且必須使用[發表迴響]方式處理,若你採用PC提問,部落格就會主動告知,亦可即時回復.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3-24 09:52 回覆:

所提第一個問題,局長處蓋副組長章(加註日期時間+"代"字)及蓋代為決行章,沒有問題,也是正確的用法.至於簽名與蓋章,同等效力,只是簽名,必須讓人知道何人所簽;另外,沒有用印欄的公文,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由上而下,由左而右]的順序,依序蓋印.所提第二個問題(代理),在內部簽稿時,其蓋印方法與第一個問題(代為),並無二致.{:代理,在對外發文時,蓋印會有不同.}


Mark
2014/11/24 15:14

夏老師您好,

請問如果是農會考試,

簽署人什麼情況由理事長簽署;什麼情況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什麼情況由總幹事簽署?

依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

並不知應如何套入考題,

例如下級農會請求上級農會撥款、或者設立批發市場等等,

究竟由誰簽署?應如何分辨?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1-24 19:03 回覆:

  依農會法規,農會公文如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依規定應由「理事長」署名,「總幹事」副署。其他如召開理事會、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則由「理事長」署名;召集監事會通知,由「常務監事」簽署;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務,則由「總幹事」署名。所提:「下級農會請求上級農會撥款、或者設立批發市場等」,屬於行政事務,由「總幹事」簽署。至於農會考試,大部分都是行政事務,當然只要「總幹事」簽署即可。


cc
2014/07/04 17:02

謝謝老師解答,另續請教一個問題,若希望會簽的層峯也適用35點第3項規範,應如何在辦法裡陳述呢,謝謝。

(cartier1121@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7-04 22:19 回覆:

  會簽的層峯(主管)無須「明確批示」,因為第35點第2項規定:「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所以,會簽單位只要簽章,就表示同意,應共同負責。不過,本人都會寫「敬表同意」,並非只蓋章而已!


CC
2014/07/01 16:47
夏老師你好:想請問,層峰在簽核公文時,只蓋職名章,沒有寫任何意見,可行嗎或代表什麼意思?這類簽核內容有什麼可以參考的嗎?(cartier)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7-01 18:01 回覆:

  過去,有許多長官簽核公文時,確有只蓋「職名章」,依慣例,視為「同意」,但曾經發生長官不認帳情事;因此,99122日新修正《文書處理手冊》第35點第3項規定: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以前規定是:對陳判之文稿,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

  前、後規定之比較,旨在要求長官簽核公文時,除蓋「職名章」外,還要有「明確批示」。不知你們的層峰是否了解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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