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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管理資料篇
2013/10/26 16:55:20瀏覽9276|回應1|推薦0

公文製作-管理資料篇

  現行公文格式有所謂「管理資料」5項,介於「受文者」與「主旨」之間,字體略小,主要是給收發及檔案管理人員查看。茲分述如下:

一、發文日期:依《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所以,任何公文都必須以「中華民國」紀元,不得使用「西元」。雖然有人認為此一作法不符世界潮流;但在法律未修正前,仍須使用「中華民國」4字。至於「年、月、日」,則按「數字使用原則」規定,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半型,例如:今天要用「中華民國99年9月22日」。

二、發文字號:字號,是由字軌(或稱「代字」)及號碼所組成,字軌由2~5個字所組成,主要讓受文者明瞭該機關公文是由何單位承辦,例如:「華總一義」代表總統府第一局第一科承辦。號碼則由10碼阿拉伯數字組成,前3碼為年號,如「099」,其後為流水號。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1點第4項規定:「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惟是項規定發布於年初,須在年底重新編訂字號時,才用「11碼」,並自明年起實施。

三、速別:依案件性質,分別填「最速件」、「速件」及「普通件」。普通件,原以空白表示,現規定仍應表明「普通件」3字。

四、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屬於國家機密者,分別填「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3種;一般業務機密者,填「密」字即可;至於「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則於其後以夾註號註記,例如:(公布後解密)。如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五、附件:可在其後,直接註明附件的名稱、型式及數量。若附件表明在「說明」段某項,則可註明「如說明○」。若沒有附件,則不必填列。

  民國87年以前,並沒有「管理資料」的名稱,當時採用劃有格子的「制式公文紙」,速別及密等2項置於右上角,其他3項置於右下角。民國87年以後,才將這5項命名為「管理資料」;起初,排列順序為「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附件」。嗣後,為了配合使用「口洞式信封」,才將「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列在前。

  以上所述,雖是文書作業中的小事,但若無人將它的沿革及用意,加以記述,若干年後,就無人知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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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14:58

夏老師您好:

上次開會,會中行政院某位長官提議公文在「速別」一欄除現有普通件、速件、最速件三種選項外,應再加一欄「空白」選項,供限期公文使用。他說,收文人員常常不看主旨,只看速別即予登錄,徒增承辦人困擾。例如某文主旨寫:於某年月日前函復,卻因速別是「最速件」變成限1日辦結。

現場反應兩極,某單位長官說:速別是速別,限期公文是限期公文,兩者不相干。

當然,文書相關規定已明確規範如遇限期公文,應以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所以於管制上並無窒礙難行。惟99年文書處理手冊修正草案總說明就速別欄位部分提及: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也就是不可空白。

現想請教老師,碰到限期公文時,速別欄位究應如何填寫呢?

敬請  賜教,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9-14 21:02 回覆:

  在使用制式公文紙(8開或16開直式)年代,「速別」一欄置於右上角,目的在於提醒公文傳遞者(工友及承辦人等),注意公文的時效。《文書處理手冊》24.2.提及:「……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高承辦人員之注意。」26.3.規定:「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應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都是此意。

  所提:「某單位長官說:速別是速別,限期公文是限期公文,兩者不相干。」兩者確實不相干!至於行政院某位長官所述:「某文主旨寫:於某年月日前函復,卻因速別是『最速件』變成限1日辦結。」乃誤解「速別」一欄之旨意,該文不必因為「速別」寫「最速件」,而於當日辦結,仍依限辦理。另外,提問:「碰到限期公文時,速別欄位究應如何填寫?」當然折算時間予以填列,如只剩1天,填「最速件」,只剩3天,填「速件」,剩6天以上,填「普通件」。

  本人曾在某上市公司授課,他們也分「最速件」、「速件」及「普通件」,但辦理時間比公家機關寬鬆,即以「最速件」為例,規定3天完成。依本人經驗,能將公文1天辦結,恐非易事;是以,該檢討辦理天數的合理性,而非「速別」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