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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6:55:20瀏覽10058|回應1|推薦0 | |
公文製作-管理資料篇 現行公文格式有所謂「管理資料」5項,介於「受文者」與「主旨」之間,字體略小,主要是給收發及檔案管理人員查看。茲分述如下: 一、發文日期:依《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所以,任何公文都必須以「中華民國」紀元,不得使用「西元」。雖然有人認為此一作法不符世界潮流;但在法律未修正前,仍須使用「中華民國」4字。至於「年、月、日」,則按「數字使用原則」規定,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半型,例如:今天要用「中華民國99年9月22日」。 二、發文字號:字號,是由字軌(或稱「代字」)及號碼所組成,字軌由2~5個字所組成,主要讓受文者明瞭該機關公文是由何單位承辦,例如:「華總一義」代表總統府第一局第一科承辦。號碼則由10碼阿拉伯數字組成,前3碼為年號,如「099」,其後為流水號。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1點第4項規定:「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惟是項規定發布於年初,須在年底重新編訂字號時,才用「11碼」,並自明年起實施。 三、速別:依案件性質,分別填「最速件」、「速件」及「普通件」。普通件,原以空白表示,現規定仍應表明「普通件」3字。 四、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屬於國家機密者,分別填「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3種;一般業務機密者,填「密」字即可;至於「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則於其後以夾註號註記,例如:(公布後解密)。如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五、附件:可在其後,直接註明附件的名稱、型式及數量。若附件表明在「說明」段某項,則可註明「如說明○」。若沒有附件,則不必填列。 民國87年以前,並沒有「管理資料」的名稱,當時採用劃有格子的「制式公文紙」,速別及密等2項置於右上角,其他3項置於右下角。民國87年以後,才將這5項命名為「管理資料」;起初,排列順序為「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附件」。嗣後,為了配合使用「口洞式信封」,才將「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列在前。 以上所述,雖是文書作業中的小事,但若無人將它的沿革及用意,加以記述,若干年後,就無人知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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