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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21:59:04瀏覽8936|回應2|推薦1 | |
公文製作-說明篇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第16項第3款的解釋:「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所以,「說明」一段旨在針對案情,提出補充說明,重點在於「敘述」二字。 「說明」一段,所要的敘述範圍如下: 一、來源:製作公文不像作文,可以憑空想像,必須有憑有據。大凡公文的憑據,概有以下三項: (一)法規及文件:法規,包括:法律、命令、內規……等;文件,包括:會議紀錄、計畫、方案……等,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依本院00年00月00日第○○次會議決議辦理。」及「依據公文橫式書寫資訊作業實施計畫第5點實施方式及推動時程之(三)辦理。」(註一) (二)來文:包括回復來文,或根據來文轉予其他機關者,均應在「說明」段內敘述來文的機關名稱、日期及文號。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依據本府人事處案情貴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及「依 鈞府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註二) (三)事實:若非根據法規或來文,也可根據本案所涉事實。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鑒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歐美文字均以由左至右橫式排列,國內目前直式書寫遇有引用外交或阿拉伯數字時,往往形成扞格。」(註三) 二、理由:陳述理由是「說明」一段的重點,尤其要說服他人時,更須作詳盡的敘述,並提出問題所在。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據查目前各級機關學校對營繕工程仍有未按規定公開招標,或施工期間變更原設計,以及一再請求追加預算,致弊端叢生,浪費公帑。」(註四) 三、經過:處理案件的經過,而有敘述之必要時,亦可在「說明」段內提及。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經提本(00)年00月00日本院第0000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註五) 四、其他附帶事項:包括(一)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二)附件的名稱及份數;(三)案件聯絡人及電話……等,均可在「說明」段內列明。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附『公文程式條例』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各3份。」又如:「本案本校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註六) 【鑑於去(九十七)年卡玫基及辛樂克等颱風造成臺灣地區嚴重水患及土石流災情,行政院劉院長於院會聽取相關檢討報告後,就目前救災及防汛整備提示加強辦理。行政院院會爰決定:請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並請相關部會配合。試擬內政部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副知相關部會),請加強辦理減災及防汛整備,以提升防災能力,並將災害降至最低。】 此題前段「鑑於………配合。」便是十分明顯的敘述文字,不宜列在「主旨」內,而應當作「說明」的一部分,再補以「水患及土石流災情」造成的原因及產生的問題,便是完備的作答。 註一:《手冊》第77頁及第92頁。 註二:《手冊》第81頁及第82頁。 註三:《手冊》第80頁。 註四:《手冊》第77頁。 註五:《手冊》第80頁。 註六:《手冊》第80頁及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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