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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說明篇
2013/10/24 21:59:04瀏覽8028|回應2|推薦1

公文製作-說明篇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第16項第3款的解釋:「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所以,「說明」一段旨在針對案情,提出補充說明,重點在於「敘述」二字。

  「說明」一段,所要的敘述範圍如下:

一、來源:製作公文不像作文,可以憑空想像,必須有憑有據。大凡公文的憑據,概有以下三項:

(一)法規及文件:法規,包括:法律、命令、內規……等;文件,包括:會議紀錄、計畫、方案……等,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依本院00年00月00日第○○次會議決議辦理。」及「依據公文橫式書寫資訊作業實施計畫第5點實施方式及推動時程之(三)辦理。」(註一)

(二)來文:包括回復來文,或根據來文轉予其他機關者,均應在「說明」段內敘述來文的機關名稱、日期及文號。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依據本府人事處案情貴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及「依 鈞府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註二)

(三)事實:若非根據法規或來文,也可根據本案所涉事實。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鑒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歐美文字均以由左至右橫式排列,國內目前直式書寫遇有引用外交或阿拉伯數字時,往往形成扞格。」(註三)

二、理由:陳述理由是「說明」一段的重點,尤其要說服他人時,更須作詳盡的敘述,並提出問題所在。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據查目前各級機關學校對營繕工程仍有未按規定公開招標,或施工期間變更原設計,以及一再請求追加預算,致弊端叢生,浪費公帑。」(註四)

三、經過:處理案件的經過,而有敘述之必要時,亦可在「說明」段內提及。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經提本(00)年00月00日本院第0000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註五)

四、其他附帶事項:包括(一)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二)附件的名稱及份數;(三)案件聯絡人及電話……等,均可在「說明」段內列明。例如:《手冊》提供的範例,「附『公文程式條例』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各3份。」又如:「本案本校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註六)
  「說明」的敘述文字,必須條理分明,不宜使用太多形容詞,也不宜運用比喻與典故,表達尤不可過份激動,以免違反「措詞應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的原則。再者,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至於「說明」一段,可分項、可不分項;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行縮格書寫,惟應注意分項條列時,每項必須表達一個完整的意思。
  實務上,現職者可以翻閱檔案,可以參考前人撰擬的文稿,也可以就近請教同僚;甚至於經由主管的修改,便能揣摩公文製作的道理。考試則不然,應試者在毫無前案可查,無人指點的情況下,於規定的時間內,要完成一篇公文,若非經常實作,恐難得心應手。尤其,過去的考試過於精簡,如果不了解試題所指事件,真不知如何下手。例如:91年司法三等:「試擬教育部致縣市教育局函:請敦促所屬各級學校,遴用教科書應秉公開審慎方式辦理,以避免徇私舞弊嫌疑。」如不懂「遴用教科書」,便難以動筆。所幸,現行「引導性題目」多少可以引導應試者正確方向,即以98年普考題目為例:

  【鑑於去(九十七)年卡玫基及辛樂克等颱風造成臺灣地區嚴重水患及土石流災情,行政院劉院長於院會聽取相關檢討報告後,就目前救災及防汛整備提示加強辦理。行政院院會爰決定:請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並請相關部會配合。試擬內政部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副知相關部會),請加強辦理減災及防汛整備,以提升防災能力,並將災害降至最低。】

  此題前段「鑑於………配合。」便是十分明顯的敘述文字,不宜列在「主旨」內,而應當作「說明」的一部分,再補以「水患及土石流災情」造成的原因及產生的問題,便是完備的作答。

 

註一:《手冊》第77頁及第92頁。

註二:《手冊》第81頁及第82頁。

註三:《手冊》第80頁。

註四:《手冊》第77頁。

註五:《手冊》第80頁。

註六:《手冊》第80頁及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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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17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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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靜靜
2017/02/06 15:46

夏老師好,請教您,在函的說明的第一段 ,鈞部XXX日字第XX號函」或「依據鈞部XXX日字第XX函辦理」,不知道 和依據  的運用時點有否差別?還是可以任意運用? 上過您的課很棒,感謝您的指導。

(mandygirl1974@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2-06 19:05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16.2.9.規定:「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有關「復文」分為直接復文及間接復文兩種,前者係針對來函直接回復,即用「復鈞部X年X月X日字第XX號函」;後者係依據另外一件函文,予以回復,即用「依鈞部X年X月X日字第XX函辦理」。此外,有關「轉行」,亦有「依鈞部X年X月X日字第XX函辦理」之用法,請參閱【復文及轉行】乙文(http://blog.udn.com/chhsia1113/28057814)及【依據的用法】乙文(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739448)。

沉潛鋼克
2016/09/01 10:41

夏老師您好:

有一點小疑問望您不吝賜教,在撰擬函的說明時,其中「分項次不標號」是否為正確用法?

例如在某分項標號下自行分為兩個段落,其中第一段落結束後斷行,第二段落頂格書寫。

事先感謝您的回應。

(aeolus1215@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9-01 22:57 回覆:
「分項次不標號」,這是法律條文的寫法。公文的「說明」及「辦法」兩段分項時,每一項都必須標號「一、    二、   三、  …」;至於所提:「在某分項標號下自行分為兩個段落,其中第一段落結束後斷行,第二段落頂格書寫。」不符公文的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