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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字號
2013/10/28 20:57:22瀏覽46009|回應5|推薦0

公文字號

  《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所以,任何機構以公文型式發出的文件,都必須編製字號。

  字號,是由字軌及號碼所組成,前者由各機關自行編製,後者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1點第4項規定:「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字軌,又稱「代字」,除便於檔案分類外,並藉此得知承辦單位。例如:公布法律,用「華總一義」;授予榮典,用「華總二榮」,從字軌研判,該兩項業務分由「總統府第一局第一科」、「總統府第二局第一科」承辦。前年,本人在「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授課,詢以字軌?答以「鐵工」2字,若人事室承辦則用「鐵工人」,機電處承辦則用「鐵工機」(鐵公雞),不覺莞爾!

  民國90年以前,常將年度作為字軌的一部分,如90年行政院發布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時,用「臺90秘字第008871號」。91年以後,才將年度放入號碼內,如去(99)年再次修正該手冊時,用「院臺秘字第0990091522號」。至於號碼,過去由1開始,依序編號,以便統計公文數量;如今,各機關率以電腦登錄,若未依序編號?一樣可以迅速計算公文數量!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字軌的編製,並無規定多少字,僅要求「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但大多在25個字之間。至於號碼,採幾位數?以往也沒有規定,但以採10碼為最多,前3碼為年度,後7碼為流水號。去年122日行政院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時,便硬性規定採11碼,多出一碼作為一文多稿之用。例如:一文有4個稿件,最後一碼分別賦予1234;但一文一稿時,最後一碼用0代替。

  依「發文字號每年更易1次」的規定。從今年起,號碼必須採用11碼;但有網友反映,部分機關仍舊採用10碼,可見還是有人率由舊章,不知有了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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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229357

 回應文章

楊守一
2015/09/05 21:59
您所敘之「通函」很常見,但此種狀況原稿仍只會有一稿,不會有多稿。或有可能簽稿並陳的情況下,只因發文對象不同及案由略有差異便各自創號,並進行併案簽核,似乎並不合理,所以仍會採用一文多稿方式辦理。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9-09 10:42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41.4.規定:「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這是99年1月22日才有的新規定。以前文號由各機關自行編列,本人就見過「同稿併敘」的公文,最後號碼則採用-1-2......-18-A......-Z等方式,如此可以解決你所提1文18稿的問題。104年4月29日再次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時,仍保留前揭規定;惟訂定手冊的行政院,也不用11碼,例如:近日行政院函請各機關不用挪抬的公文,文號為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既然行政院都不用11碼,又何必在《文書處理手冊》規定11碼,最後1碼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應仍由各機關自行編列,因應一些特殊狀況


楊守一 ·
2015/09/03 18:05
因本人所在之公家機關,發文是有一文十八、二十四甚至四十幾稿的情況,雖是極為少數及不知您所指通函為何,但在簽核的原函稿上確實依序在最上方寫第一稿、第二稿....,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9-04 15:06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41.4.規定:「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係因應19.3.2.:「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而來。

電腦普及之前,擬稿都用鋼筆或毛筆書寫,遇有一文給數個機關時,其內容大同小異(大部分相同、小部分不同),例如:給甲機關用「請查照」,給乙機關用「請備查」等,採用「同稿併敘」寫法類似如下:「主旨:為……………,請查照(甲機關)/請備查(乙機關)。」迨長官決行後,用複寫分繕方式,在兩、三張紙之間夾著複寫紙,先不寫受文者及期望語,待相同部分全部繕打完畢後,再將第一紙填入甲機關及請查照;第二張紙填入乙機關及請備查。所以,採用複寫方式,怎可能一文10個機關以上?只是電腦普及後,已無須採複寫方式,為了因應這種不常用的「同稿併敘」,使所有文號都增加一碼,不符比例原則,這也是本人在續評文書處理手冊之修正批評行政院之處。

至於通函,是一件公文給兩個機關以上,文號都一樣,只有受文者:之後,分別填寫不同機關名稱。依前揭《文書處理手冊》41.4.規定,最後一個碼均以0代替。

你所提:簽核的原函稿上確實依序在最上方寫第一稿、第二稿....」,這種情形與《文書處理手冊》19.3.2.似無關連,依然可採一稿一文號。

以上情況有些複雜,用文字描述,不容易說清楚!


楊守一 ·
2015/09/02 10:51
請問若1文18稿,其第18稿在最後一碼該如何表示?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9-02 22:03 回覆:

本人一輩子公務員,不曾見過所提1文18稿,也許你把發18份的「通函」,誤作1文18稿。通常這種「一文多稿」5稿已是絕無僅有,所以《文書處理手冊》才會規定最後1個碼,作為多稿之區分。不過,本人對不常使用的「一文多稿」而讓所有公文多1個碼,有不同的意見;尤其,使用電腦打繕公文及電子公文日益普及之後,實在無須使用11碼。請參考:續評《文書處理手冊》之修正乙文。 


小丘
2015/01/15 16:33

夏老師您好

發公文時若內容都一樣受文者有數人時.基於保密不讓其他人都看見每位受文者(公文格式最後

正本:○○○、○○○、○○○

副本:○○○、○○○

若謹保留受文者本人姓名其餘不列印出來如此還是算同一份公文嗎?

是否可用一文多稿時(內容小異)最後一碼賦予1  2  3 ...處理?

謝謝您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1-15 21:50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所以規定:「正本」或「副本」應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旨在讓受文者了解還有那些機關也被列為受文者,以免相互行文。但實務上仍有所提:「.基於保密不讓其他人都看見每位受文者」的情形,手冊沒有相關規定。以前我們的作法,寫成「正本:如行文表(略)」字樣,或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請參考!

  至於一文多稿時,最後一碼賦予1  2  3 ......,乃基於內容大同小異或小同大異,與所提:「發公文時內容都一樣」的情形不同,前者仍屬數件公文,後者受文者再多,仍僅是一件公文;再者,前者可稱為「專函」、後者則稱為「通函」。

lie
2013/11/22 22:37
行政機關行文之附件為陳述意見書(給公程會或民眾)、答辯書,其意見書、答辯書上是否須列出「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3-11-23 21:47 回覆:

  意見書或答辯書等,既作為本文的附件,當然無須另訂「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但可在附件之首頁,列明「○○○字第00000000000號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