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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總結篇
2013/11/04 19:06:23瀏覽6632|回應1|推薦0

公文製作-總結篇

  為讓網友認識公文製作,自張貼「公文製作-主旨篇」之後,又分別張貼「說明篇」、「辦法篇」、「附件篇」、「簽署篇」及「管理資料篇」等,只要串連這些篇章,對從事實務與應試的網友,會有一定的助益。

  除以上各篇外,整件公文(函)尚有部分細節處,茲分述於下,以為總結。

一、檔號及保存年限:公文的右上角有「檔號」及「保存年限」兩項。經向檔案局同仁查問,「檔號」之後要由承辦人填「分類號」;歸檔後,再由管檔人員填「案次號」,即為「檔號」(註一)。「保存年限」則依「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表」,分別填1年、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及永久等期限。

二、地址及聯絡方式:發文者之下偏右有「地址」及「聯絡方式」兩項,前者填發文者的地址;後者填: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等項,但究竟要填幾項?《文書處理手冊》並無規定,依照87年7月13日研考會提供「新公文格式百寶盒」(註二)的解說,乃視情況,填列所需項目,有些避免填「承辦人」;有些不必填「傳真」、「e-mail」等;至於如何排列?也沒有規定。為節省文面空間,本人在職時,即規劃承辦人及電話兩項而已,且排為一列。

三、郵遞區號及地址:發文全銜之下偏左有(郵遞區號)及(地址)兩項,當採「口洞式信封」且郵寄時,才須填列受文者的郵遞區號及地址。採密閉式信封或電子交換,則須刪除。

四、受文者:「受文者」係由「正本」及「副本」中,逐一填入。

五、正本及副本: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如沒有副本收受者,「副本:」之後予以空白。

  長久以來,公文製作要符合《文書處理手冊》的規範,當大家按該規範製作,沒有疑義,也容易理解,自然能夠提高行政效率,只是需要一段時間的學習;再者,該規範也常隨法令修訂、書寫工具及公文交換的變革,而有所更迭。所以,任何製作公文的人,必須經常吸收新知,不能故步自封。

 

註一:以往,「檔號」係由檔案管理人員編列,承辦人僅負責「保存年限」而已。檔案局成立後,則規定承辦人先填「分類號」,再由管檔人員填「案次號」。此兩種作法,各有優缺點,即以承辦人而言,處理「非經常性」的公文,常為如何填「分類號」而困擾;再者,承辦人誤填「分類號」,管檔人員是否將錯就錯,都是衍生出來的問題。

註二:民國87年,公文用紙由「制式公文紙」改為A4紙張,且不再有表格,由於變動極大,研考會提供「新公文格式百寶盒」(磁片及錄影帶),作為各機關教育訓練之用。本人詳細觀看其中內容,對於「地址及傳真」的解說,該錄影帶特別提到何以不用「承辦人」的原因,再以若須表明承辦人,則按慣例寫在「說明」段內。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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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332226

 回應文章

夏老師
2015/10/01 22:52

   採用FB迴響,系統不會主動告知,必須恰巧看到這篇文章時,才得知有人提問,而且要由本人發表迴響方式回復,有些麻煩。所提「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例如「各直轄市政府」6個字就是「明確之總稱」,不必逐一書寫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六都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