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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作法
2013/12/07 22:00:41瀏覽3422|回應0|推薦2

 令的作法

  令,集眾人而用符節加以節制,此即「發號施令」之意。《書經.冏命》:「發號施令,罔有不臧。」意指長官或上級對下級的命令,為屬下所遵行。《孝經.諫諍》:「子從父之令,可謂孝乎?」另有告誡、訓示之意。

  民國17年制定《公文程式條例》之初,分「令」、「訓令」、「指令」、「任令狀」四種。「令」就是:「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揮時用之。」;「訓令」就是:「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諭飭或差委時用之。」;「指令」就是:「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因呈請而有所指示時用之。」;「任命令」就是:「任命官吏時用之。」民國41年《公文程式條例》第1次修正時,除保留「令」之外,其他三種形式的令,均歸入在「令」之內;並定義為:「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訓飭或指示時用之。」民國61年第2次修正時,令的解釋無多改變,僅將上述定義中的「訓飭」修正為「交辦」而已。」直至民國62年第3次修正時,才定義「令」為:「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令」的修正過程,可以發現「令」有由繁而簡、由廣而狹的趨勢。目前除總統、軍事機關及部隊仍用令之外,行政機關僅用在「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分述如下:

 一、總統令:依照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公布法律: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依《憲法》第72條規定,立法院將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文到後10日內明令公布。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目前總統公布法律,主要有制定、修正及廢止3種。

()發布命令:

 1、戒嚴令:《憲法》第39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民國371210日總統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宣布全國戒嚴以後,至民國76714日在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任內宣佈解嚴,結束台灣近四十年的戒嚴,是為「解嚴令」。

 2、赦免令:《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我國行憲以來,總統分別於民國60年、64年、77年及80年,行使減刑4次。至於總統依照赦免法行使大赦,極為少見;行使特赦及復權,亦是不多。近年來,僅在 李總統登輝先生就任第8任總統之翌日,對政治異議人士之行使特赦及復權。

   3、任免令:《憲法》第41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總統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凡薦任6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均須報請總統任免。目前任免令係採簡任以上的公務員,職務每調動一次即重新任免一次;薦任以下者,僅初任或離職時,各任免一次。

   4、榮典令:《憲法》第42條規定:「總統依法授予榮典。」總統為褒揚國民貢獻國家,激勵來世,依照《褒揚條例》對逝世者,予以明令褒揚,是為「褒揚令」。總統對有勳勞於國家社會者,依照《勳章條例》給予勳章,是為「勳章令」。另外,總統對捍衛國家,因公犧牲之軍職人員,晉一級撫卹,是為「追晉令」。

   5、緊急處分令:《憲法》第43條規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必須根據《緊急命令法》,惟我國自行憲以來,尚未公布該法。惟《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6、總統給下級機關的命令:總統給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總統府所屬各機關之公文,也是使用「總統令」。其使用之令,作法與「函」或「書函」雷同。

 二、行政機關行使的令

  ()發布令:

   1、發布行政規章之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目前行政機關發布令的動詞有訂定、修正及廢止三種。其中「訂定」一項,與總統令不同,按行政規章的製作不用「制定」,而用「訂定」。

   2、多種規章同時發布,可併入同一令內處理。

   3、發布之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於各級政府公報。

  ()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分: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可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

 三、軍事機關或部隊行使的令:軍隊基於領導統御,凡上級對下級的公文,一律使用「令」。其作法大多比照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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