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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7 22:29:26瀏覽88279|回應0|推薦1 | |
簽的作法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為抉擇之依據。公文改革之前,稱為「簽呈」,目前除給總統仍保留簽呈之外,其餘均改稱簽。按行政機關的簽分為兩種,一種是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時用的「簽」此種簽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另一種是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主管)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主管)的「簽」,此種又稱「創簽」,簽末得用「敬陳○○長」字樣。。 「簽」與「稿」關係至為密切,就擬辦方式而言,凡法令案件、重大案件、會商未獲結論案件、提會討論之案件、重要人事案件以及其他牽涉較廣的案件,採用「先簽後稿」;僅為說明、或依法准駁、或限時辦發之案件,採用「簽稿併陳」;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案件,可採用「以稿代簽」的方式。 茲將簽的製作方法,分述如下: 一、結構:簽的結構按擬辦方式,分以下3種款式: (一)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二)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三)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二、各段規格:在原件擬辦欄或文中空白處簽擬,以及條列式的簽,並無制式規格,以下僅針對先簽後稿的規格敘述如下,並作說明於後。 檔 號: 三、舉例: 檔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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