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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22:07:51瀏覽9070|回應0|推薦2 | |
通報的作法 最近,有幾位網友提問「通報」相關事項;再以,常見業界將該使用通報者,而以「公告」行之,即使本人所在的社區,管委會有宣布周知時,亦採「公告」之名。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對「公告」的解釋:「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法律既有明文定義,「公告」的發文者應為政府機關,受文者應為不特定的公眾,業界實應避用「公告」之名,而可採「通報」、「通知」、「書函」等公文書之名。 《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第1項有關「其他公文」中,並無「通報」一種,僅在第2項規定:「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惟機關內部用於通報周知的「通報」,使用時機至為久遠,且十分普及,乃利用答復網友之際,撰文予以介紹。 機關內,遇有事關同仁共通事務時,例如:通知大家參加某某活動;請大家配合進行某些工作;要求所有同仁注意某某事項……等,而由主辦單位通知內部各(部分)單位,或某特定群組,就可稱為「通報」。過去,「通報」都以書面方式為之,有時利用「公報」或「公務性刊物」;如今,在網路發達時代,可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也可採「電子郵件」(E-Mail)方式通知,以收迅速省紙之效。 一般而言,「通報」只用在機關內部各單位之間,其規格及表達方式,《文書處理手冊》並無相關規定,亦無範例,可資依循。據本人所知,每個機關都有些許不同,有採性質相近的「公告」,但有「公告」所無的「受文者」,也不一定要用「依據」及「公告事項」;有採「函」的作法,但無需「函」的嚴謹三段,亦無複雜案情;有採「箋函」的作法,但沒有「箋函」的提稱語、問候語及應酬文字等。 《文書處理手冊》第45點第4項規定:「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由此推論,「書函」及「便箋」應是「通報」最佳比照方式;尤其是「書函」,本就有作為「通報」之用;至於分送方式,可用書面為之,亦可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作為內部單位通報周知的公文書,政府機關不應稱為「公告」,而應稱為「通報」或「書函」;業界除宜避用機關專用的「公告」之名外,至於名稱如何?規格如何?如何撰擬?則無須太多規定,只要能夠表達清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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