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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及使用
2016/09/21 22:34:36瀏覽19349|回應8|推薦16

印信管理及使用 
 
一、前言
      (一)意義:印,會意字,左為爪字,右為跪著的人,用手按著跪著的人,象徵相互契合、權力下授之意。信,則為取信於人。文件蓋用印信,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人相信文件為「真」。
      (二)種類:
  1、依《印信條例》規定的印信,包括:國璽(中華民國之璽及榮典之璽)、印、關防、職章、圖記5種。以上印信字體,仍按傳統由右至左直行格式,採陽文篆字。
  2、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的章戳,包括:條戳、簽字章、鋼印、校對章、騎縫章、附件章、收件章、職名章、電子文件章。以上章戳字體,配合現行公文由左至右橫行格式,採陽文正楷、宋體、隸書或篆字。
      (三)一般原則:
  1、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
  2、依《文書處理手冊》40.1.規定:「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3、印信的製發、啟用、換發、補發及繳銷,須向製發機關申請或報備;章戳得因處理文書需要,自行刻製,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

二、印信管理
   (一)印信製發:
  1、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2、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其餘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製發。
        3、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拓具印模,於啟用後一週內,向原製發機關報備。
  4、因業務需要,須將印信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依規定拓模,向原製發機關報備。
   (二)印信換發及補發:
  1、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應拓具印模,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申請換發。
  2、印信毀損或遺失,應敘明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申請補發。
  3、換發或補發之印信,其印文篆法應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三)印信繳銷:
  1、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而繳銷者,應將原領印信左下方截去一角,洗刷潔淨,拓具印模,於一個月內,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繳銷,不得自行銷燬。
  2、因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
  3、因遺失而補發,再尋獲原印信,應於尋獲時,隨即繳銷。

三、印信使用
   (一)一般規定:
  1、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2、公文及原稿用紙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3、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4、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5、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6、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二)用印及簽署: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
        1、發布令、公告、任免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獎狀、證明書、執照、契約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2字。
   (三)其他:
  1、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登記表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2、機關、學校依其內規或慣例,部分主管人員除職名章外,另刻製甲、乙、丙等章,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使用。如遇該主管請假時,有關人員不得再使用甲、乙、丙等章,以明責任,免生紛擾;若須蓋章之文件,應請代理人及其授權之人員蓋用。
  3、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月8日16時,得縮記為1108/1600)。蓋章或簽名採「由上而下,由左而右」之原則簽署。

四、結語:印信為機關權力之象徵,監印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有遺失、濫用情形。使用印信,為使文件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務須謹慎為之,亦即每蓋一個印信,都需有一份對應資料,以供查考。再者,部分文件如:任免令、聘書、獎狀、證明書、執照、匾額及感謝狀等,收受者常懸掛牆上,以供他人觀賞與察看,監印人員須將該等文件視為「藝術品」,不僅要用印正確、位置適宜、印色清楚勻稱,以提升文件品質,維護機關、學校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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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plus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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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22:23
印信銷毀,須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有嚴謹的法定程序,請自行察看該條規定辦理。至於蓋用印信申請表須保存多久?並無明確規定,但依前述《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蓋用印信申請表於首長交接時,隨同印信專案移交。蓋用印信申請表,以永久保存為宜。


2022/03/30 11:09

老師好:

請問蓋用印信申請表(本機關為用印申請單)須保存多久呢?

以及若要銷毀的話是否有其法定程序?

查詢法規時找不到上述二規定,望老師講解,謝謝。

(a23147563@freeway.gov.tw)

懵懂小生
2021/03/11 14:26
謝謝老師。

懵懂小生
2021/03/03 11:15

老師好:

請問有關非正式之證明文件(例如班級幹部證明書),若學校處室擬自行刻印,用於內部證明使用之大印,是否有不妥之處呢?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1-03-05 22:45 回覆:
若用在非正式之證明文件,而不是用在與法律有關的文書,學校自行刻印,應該沒有太大關係。

小吳
2019/05/22 10:41

老師您好:

若學校校史單位要出版校史書籍,內容有提到學校校印(含圖片及文字說明)的歷史紀錄,想請問老師依照目前相關法規,印信保管單位需要做什麼動作或留意什麼事呢?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9-05-26 06:58 回覆:
學校出版校史書籍,若只是文字記載,印信保管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予以拍照,都只是行政裁量的問題,也沒有相關法規規定。但學校若要典藏舊印信,可在繳銷時,向原印信製發單位申請保留,但仍須依規定截角。

小黃
2018/03/27 14:36
老師好:請問機關條戳是否規定必須為藍色?可否以黑色取代?法規依據為何?感謝解惑。(ywh0619@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3-27 18:08 回覆:
條戳沒有規定用何種顏色,但大家習慣使用藍色,較少使用紅色及黑色,《文書處理手冊》沒有相關規定,慣例而已。

新竹市曾上過夏老師課的學生
2017/11/09 18:38
老師您好:請教老師,機關印信(也就是大印)只能有一個,或者可能有2個印信分為不同人保管,做不同使用嗎?再,首長是薦任(7等)以上,印信便是由總統府製發是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3-27 18:14 回覆:

原則上,每個機關只能一顆印信,除非設有幕僚長的機關,依《印信條例》第9條規定,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另依第6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六職等)以上者,均由總統府製發。


cartier
2017/11/01 11:14

老師 好:

請教若公司負責人變更,但有些文件仍需要使用舊印信(如因稅務,可能長達1-2年)時,在印信管理辦法理應如何規定為宜,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11-01 18:24 回覆:
所提:公司負責人變更,但公司的印信(俗稱為:大、小章)並未變更,所以長達1-2年的文件,仍然使用該公司的同樣印信;倘若須蓋公司負責人名章,仍須使用現在負責人名章,不能使用以前負責人名章;實務上,遇到這種情形時,通常先行文給相關單位,表明公司負責人已變更,另可附目前負責人名章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