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復如說明」
日前,退休公教人員都收到《退休金重新計算書》,有人以「存證信函」提出異議,主管機關隨即以書函回復(如附件),表示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本部落格內暫且不論,但對於該機關公文的寫法,則有不同看法。
該文主旨謂:「臺端所提有關年金改革相關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多年前,本人擔任某直轄市「公文品質審核委員」時,若看到有人動輒在「主旨」內寫「復如說明」、「詳如說明」…等,我大都列為缺點,並且提示:「復如說明」乃不得已寫法,非所有公文都能適用;而是部分複雜的公文,若把「行文目的與期望」全寫在「主旨」內,可能超過六、七十個字,有違簡明扼要的原則,不得已才予使用(註一)。不過,複雜公文畢竟有限,會使用到「復如說明」,想必不會太多;若是任何公文的「主旨」,都寫「復如說明」、「詳如說明」…等,就有導正的必要。
依《文書處理手冊》對「主旨」的定義:「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前述「主旨:臺端所提有關年金改革相關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顯然不符「具體扼要」的旨意;再者,《文書處理手冊》對「說明」的定義:「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是以,行文的目的與期望仍須設法寫在「主旨」內(註二)。即以前述書函主旨,應該寫成:「臺端所提年金改革相關問題,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查照。」至於「說明」,再將何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如此,才能符合公文「分段確實、主題鮮明」的作業要求。
附帶一提的是,民眾以「存證信函」給主管機關,顯然十分看重此事。但是該主管機關卻以「書函」回復,實在有些輕率。按「書函」主要用在: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退休金事關人民的權利義務,該主管機關仍須以正式的「函」回復,以示慎重。
附件:該主管機關所回復的書函
主旨:臺端所提有關年金改革相關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7年6月13日致本部存證信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意旨略以,法規之變動倘因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序,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教育人員退撫制度的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生活保障,所以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合理的調整,才能使制度長遠施行,本次教育人員年金改革即參酌前開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意旨,於兼顧退休人員權益及社會整體資源公平分配等原則設計。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公布,於107年7月1日施行,併敘。
註一:參見【復如說明】乙文。
註二:參見【主旨應力求具體扼要】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