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文單的使用時機
有些機關(單位)收到非本機關(單位)的公文,為避免稽延時日,影響處理時效,每個機關都有移文的相關規定。實務上,常見有單位間的移文,也有機關間的移文,但多屬上級機關移給下級機關,或平行機關間的移文,鮮少有下級機關移給上級機關。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移文單」的使用時機,有兩個規定,一是46.2.:「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一是27.3.:「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另外,該手冊附錄6也有一個案例,提供讀者參考。
發文者對於每個機關(單位)的業務職掌,未必認識清楚,誤送情形在所難免,以往曾有逕行退還情事,不僅延誤公文處理時效,予人有推卸責任的印象,因而受文者移請主辦單位「卓辦」,尚稱合理可行。只是,當某些模稜兩可的業務,若可移請甲單位辦理,亦可移請乙單位辦理,兩單位間常為該由誰主政而爭論不休;尤其是新生或特殊業務,沒有一個單位適合辦理時,更是造成分文單位的困擾。所以,《文書處理手冊》第27點規定,受移單位如有意見,要簽明理由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不得再行移還。在職時,本人就常被長官指定為協調判定者,當協調不成時,本人便作輪流辦理的判定,雖非合理,但總不至乏人辦理。
移文單,也是公文的一種,列在「其他公文」內;由於移文單的寫法相對單純,可先作成「例稿」,而且只要「主旨」一段即可,無須用到「說明」及「辦法」兩段。撰擬時,將來文機關、文號、來文扼要旨意,再用一句常用的話:「案屬貴管,移請卓辦。」作為期望之表示即可,無須再加「請查照」等概括期望用語。至於蓋印,依規定蓋用機關或單位的條戳,不用首長的職銜、簽字章。
適有網友提問有關移文單的使用時機,覺得有詳加說明的必要,另附《文書處理手冊》及《公文製作及習作》各乙篇「移文單」的範例照片,提供大家參考!
行政院編著《文書處理手冊》「移文單」的範例。
國家文官學院編著《公文製作及習作》「移文單」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