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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狀的製作
2014/01/08 15:40:02瀏覽119759|回應11|推薦5

感謝狀的製作

  退休後,經常獲邀機關團體演講,或感於鐘點費久未調整,部分邀約單位另贈「感謝狀」,給予精神鼓勵。

  近日,察看累存的感謝狀,外觀各具特色、內容錯誤不少;於是用「感謝狀」3字在網路搜尋,居然有人彙整眾多感謝狀(註一),供人查考;遂逐一檢視,發現五花八門、瑕瑜互見。其中,最大的謬誤在於誤解人稱,以至有「承蒙」為起頭,有「此狀」為結尾者。

  感謝他人,可用「感謝函」,即以邀約單位為第一人稱,所要感謝的人為第二人稱,並採「箋函」方式製作(註二);採箋函者,難免會有應酬文字,例如:「隆情高誼、銘感五內」、「時錫南針、以匡不逮」;也會有「耑此」、「耑肅」等結尾敬辭;甚而有問候語,例如:「順頌 勛綏」、「敬請 誨安」。這些敬辭及客套話,不完全可以用在「感謝狀」上。

  感謝狀所以設有花邊,旨在供人裝框、懸掛之用,讓「不特定者」知曉此人值得感謝。職是之故,感謝的內容要以不特定者為第二人稱,所要感謝的人為第三人稱。按第三人稱的稱謂,對機關團體用「全銜」;對職員用「全銜+職稱+姓名」;對一般民眾,姓名之後加「先生或女士」,此一稱謂,錯用較少;但內容謬誤甚多,即以網路一則感謝狀為例,內容略以:「由於您熱心的付出,讓社會處處洋溢溫情的關懷」,即誤將所要感謝的人為第二人稱。再者,常見「特頒此狀」及「特致此狀」等文字,前者是對下使用;後者是對第二人稱使用,不如改用「特贈此狀」,既無上下關係,亦可用在任何人稱。  

  另外,錯蓋印信亦不少。依印信使用規定,類似書狀要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即在書狀之末「中華民國00000日」(視情況稍作寬排)上,將印信左側對準「國」字之後,讓印信儘量蓋在書狀中間。印信之上,要預留部分空間,蓋負責人的「職銜、簽字章」。

  網路上眾多「感謝狀」,可以參考,但不能全然套用;否則,會發生牛頭不對馬嘴的現象。本人修正網路一則「感謝狀」(如附件),請參考!

 

註一:請參見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6%84%9F%E8%AC%9D%E7%8B%80&fr=fp-yie8&ei=utf-8&v=0

註二:請參閱【公文製作/箋函的作法】乙文。

 

附件:

  茲感謝

○○○公司經理○○○於民國000000日至0000日期間,協助本校高年級學生,實施多元智慧潛能開發性向測驗及解析,嘉惠學子、助益良多,特贈此狀,以表謝忱。

           ○○○○○小學校長 ○○○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說明如下:

1、「感謝狀」常有花邊,有時上方加機關團體的Logo,有時印上機關團體的全銜及「感謝狀」3字。

2、「茲感謝」前空2格,猶如作文每一段空兩格;至於「茲」字,不僅可解釋為「現在」、「此時」,而且也可以作為「發語辭」。早年有人用「查」字,現在大都不用。

3、「○○○公司經理○○○」另起一行,謂為「平抬」,是為「抬寫」的一種,表示敬意。

4、「嘉惠學子、助益良多」即為感謝的理由,不必太多,也不必矯飾!讓眾人看得懂,最為重要!

5、目前公文採貼左簽署,但書狀仍以中右方較為美觀。如上方已印有「全銜」,此處只要用職稱(「校長」2字)即可。

6、「年、月、日」以阿拉伯數字為宜,日期位置當先考慮印信大小;蓋印時,讓印信底部不超過花邊,並正好蓋在下方中間,此種蓋法稱之為「騎年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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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043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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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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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0:49
請問:感謝狀以「承蒙」啓始有何不妥呢?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1-04-20 22:09 回覆:
感謝狀是向不特定人公開讚揚某人值得感謝,因此感謝人為第一人稱,不特定人為第二人稱,被感謝人為第三人稱。承蒙,是第一人稱對第二人稱的起首語,用在雙方間的書信,沒問題;用在向人公開讚揚的感謝狀,則不宜。

小山
2020/09/17 11:21
老師好:
如果要致贈的感謝狀是有隸屬關係的上行單位,稱謂一樣是全銜,是嗎?那後面一樣可以用「特贈此狀」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9-17 22:17 回覆:
文內提到:「感謝的內容要以不特定者為第二人稱,所要感謝的人為第三人稱。按第三人稱的稱謂,對機關團體用全銜。」是以,致贈給有隸屬關係的上行單位,一樣用它的「全銜」;至於「特贈此狀」是一個中性的用語,對上、平、下,都可以。以上說明,請參考!

吳先生
2020/09/02 10:36

夏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有關聘書與聘函使用上有何不同?是否有相關法源依據可遵循呢?

謝謝老師!

(gamalan1016@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9-02 22:25 回覆:
聘書與聘函,本質上沒有差別,都是聘用人員時使用。但「聘書」是《文書處理手冊》明訂的公文種類,列為「其他公文」之一,其型式類似「感謝狀」,可供受聘人裝框裱背之用;「聘函」算是「函」的一種,與公文書無異,只是在文內載明聘用人員的姓名,職稱、聘期…等相關資料而已。至於所提:是否有相關法源依據可遵循?據本人所知,類似此種簡易的文書作業,若有法源,可能也僅是位階不高的內規而已。

KI
2020/03/05 17:48

請問如果是獎座 的情況 可以怎麼寫?

(ki.tsai@agc.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3-07 22:28 回覆:
獎座、獎杯、喜幛…等,與感謝狀不同,前者只要有上款、題辭、下款三項即可。例如:上款【祝賀000同學榮獲全市作文比賽第一名】;題詞【健筆凌雲】;下款【校長  000】。

請指教
2018/01/24 13:42
請問夏老師:聘書結語有「並此謝忱」之用語嗎?(destiny042270@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1-24 17:59 回覆:
聘書與感謝狀有雷同之處,並無【結尾敬辭】的用法;若要向受聘者表示謝意,正確的作法是:另外寫一封信,把【聘書】作為信箋的附件,而在信裡表示謝忱。

wu
2016/07/03 16:37

一般合約或申請文件蓋用單位大小章,大章為單位印信,而小章以首長私章、職名章、簽字章或小官章,何者為宜?抑或有不同的適用標準,若對方為平行單位,指定必須蓋印信加小官章,是否可行?

感謝老師指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7-05 18:16 回覆:

    所提:私章、職名章、簽字章或小官章(正式名稱為:職章)4種章之中,以小官章最為正式,此章不可由單位自行刊刻,而由主管機關製發。所以,合約以蓋用印信、小官章為妥;一般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感謝狀、聘書等,以蓋用印信、簽字章為宜。至於私章,適合用在【箋函】;職名章,適合用在【簽】辦公文。另外,對方為平行單位,若是【函】,無須蓋用印信,除平行中的下對上,如:內政部函考試院,須蓋小官章外,其餘蓋用簽字章即可。


wu
2016/07/03 16:31

印信除了騎年跨月外,蓋印位置是否有一定的規範,若相關申請文件無適當空白位置,是否可蓋於印刷文字上呢?

感謝老師指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7-05 18:31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蓋印位置,沒有一定的規範。所提:相關申請文件無適當空白位置,是否可蓋於印刷文字上?可以!只是儘量避免讓該文件的字跡模糊。


wu
2016/07/03 16:24

請教老師有關蓋印的相關規範:

感謝狀研習證明及獎狀等蓋印,是否一定要首長簽字章加印信,若只蓋首長簽字章是否合宜,又假若已有其他代表單位之LOGO章,是否可不蓋印信?

感謝老師指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7-05 18:30 回覆:

所提:感謝狀研習證明及獎狀等,都是重要文件,一定要蓋印信首長簽字章;如已有代表單位之LOGO章,仍須蓋印信。若LOGO章有該機構名稱,例如:LOGO章已有【國立00大學】字樣,首長簽字章之上僅用【校長】2字即可;若LOGO章沒有【國立00大學】字樣,首長簽字章之上要用【國立00大學校長】8字。以上說明,請參考!


ya
2016/06/14 11:49

本校空白獎狀已套印印信,製作學生榮譽狀時,因學生榮譽事蹟多,列印後學校全銜及首長職稱蓋過印信(首長簽字章位置不會蓋過印信),請問是否一定要作廢(約100張),調整間距後再重新列印呢?

謝謝老師的指導。

(yahuishu@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6-14 18:37 回覆:
榮譽狀是學生一生中的重要文件,有人會把榮譽狀懸掛牆上,供人觀賞;因此,製作榮譽狀的單位務必慎重為之,尤其應視之為藝術品;倘若作廢100張,並不影響庫存,建議你們,還是重作為宜。

WAW
2015/02/26 22:36
請問, 文末, "特贈此狀,以表謝忱" , 用 "特致" 或 "特頒" 時, 是否要考慮到上級/下級的關係? 謝謝
(wenan945@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2-27 19:57 回覆:

  文內已提及:「特頒」是上對下使用,「特致」是對第二人稱使用。既然「感謝狀」用以感謝別人,改用「特贈」最好!所提「特致」,用在「感謝狀」,尚且可行;至於「特頒」,則以不使用為宜。(註:校長對學生頒發獎狀就可以用「特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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