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贅語
日前,有網友提問:公文常見「奉核後」,是否為贅語?回復略以:「奉核後」確實是贅語,本人看到承辦人撰擬公文時,若有「奉核後」,不會刻意刪除;若無「奉核後」,也不會加上去,總是尊重撰寫人的習慣(註一)。
許多人講話,慣用「怎麼講」、「對」、「然後」、「基本上」、「做一個○○的動作」…等,這些都是「贅語」。有媒體認為:這種情形猶如癌細胞不斷增生,影響健康乾淨的語言;因而就把這些多餘的話語,稱作「語言癌」,並且呼籲教育當局正視此一問題的嚴重性(註二)。講話時,患有「語言癌」的人,或許是藉由無意義的語詞,來思索下一句要講的話,不一定沒有作用;同理,公文裡有一些冗言贅字,也不完全沒有意義,個人以為:無須去之而後快。
以前,公文不分段也沒標點符號,有時為了方便句讀(逗),加上許多用語,例如:關於、有關、奉、准、據、查…等,大都用在一段的起首;等因、等情、在案、在卷…等,大都用在一段的結尾;奉此、准此、據此…等,大都用在另一段的開頭;乙節、乙案、乙事…等,大都用在一句的中間;合行、相應、理合…等,大都用在結語之前;為要、為禱、為荷…等,大都用在用語之末。如今,公文已分「主旨」、「說明」、「辦法」三段,並且規定要加標點符號,以上這些用語,便顯得有些累贅。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即意在去除這些多餘文字,只是各機關相沿成習,不必要的「贅語」依然隨處可見。
撰擬公文,過去有「單字不成行、單行不成頁」的作法,也有不將姓名分在兩行的慣例。在用筆書寫的年代,可運用字體大小及間距,來避免前述情形;惟自從使用電腦之後,雖也有控制行距、字距的功能,但總是多一層手續;因此,公文裡單獨一個標點符號置於一行,或「姓」在上一行,「名字」在下一行的情況,不難發現。所以,運用一些「贅語」來增減字數,仍不失為一種權宜措施。
總之,公文有「從簡」原則,「贅語」既是不必要的文字,當然能免就免;惟既言「原則」,當可視情況而調整,若有人撰擬公文用了許多「贅語」,只要不影響行文旨意,還是無須過份在意。
註一:參見http://blog.udn.com/chhsia1113/guestbook
註二:參見【也談語言癌】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