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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14:59:10瀏覽30482|回應1|推薦1 | |
吾爾渠三字new 古文裡,經常看到:吾、爾及渠3個字,分別代表第一人稱、第二人稱及第三人稱。如子曰:「以吾一日長乎爾,毋吾以也。」(註一)吾,就是第一人稱的「我」;爾,就是第二人稱的「你們」。又如:「問渠那得清如許?」(註二)渠,採擬人化,指第三人稱的「塘水」。 授課時,有多位同學提及:公文裡常見「渠等」2字,究意何意?足見作為第三人稱的「渠等」(他們),確實許多人不懂!30多年前,本人從外交部的公文裡,乍看「渠等」2字時,也曾經遲疑片刻,直覺:為何要使用這個艱深的詞?似乎有違公文「淺顯」原則;因而,本人公務員一生,從未使用「渠等」2字。 公文裡,對人稱的使用,規定在《文書處理手冊》第18點,其中有「直接稱謂用語」及「間接稱謂用語」兩種,前者就是我對你,如何稱呼你?如何自稱?後者就是我對你,如何稱呼他?例如:對第二人稱時,稱直屬上級,為「鈞」,非隸屬上級為「大」;對平行稱「貴」;自稱為「本」。再如:對第三人稱時,機關、團體用「全銜」或「簡銜」,一再提及,可用「該」字;對職員用「職稱」;對民眾用「先生」、「女士」或「君」。 既然公文早有明文規定,何必使用「吾、爾及渠」3個難懂的字。所以,稱呼本單位所有成員,寧願用「本單位同仁」,而不用「吾等」;稱呼對方所有成員,寧願用「貴單位同仁」,而不用「爾等」;稱呼他單位所有成員,寧願用「(○○○)同仁」,例如:「第一科同仁」,而不用「渠等」。雖然「吾等、爾等及渠等」較為簡單,但不符「淺顯」原則;尤其,「吾等、爾等及渠等」略帶輕蔑之意,還是避用為宜。 幾年前,作家張曉風女士擔任立法委員時,針對行政院「施政報告」加以批改,全長17頁的報告,僅看1.5頁,就修改29處;直指有「文句不通、自我吹捧、官架十足」等缺點(註三)。她說:聽不懂「殫精竭慮」的人,大有人在,不如用「各盡所能」;又說:「賡續」難懂,不如改為「繼續」。張委員的批評,確有獨到之處。 有網友以「立法委員張曉風認為公文不應夾雜文言文與白話文」提問,本人答復略謂:公文並非文言文,而是簡潔的白話文(註四)。只是有些人寫公文過於拗口,讓人不易了解,「渠等」就是顯例;這已不是公文問題,而是寫的人有問題。 註一:語出《論語》<先進篇>。意思是:「我只是比你們年齡長些,不要擔心在我面前談志向。」 註二:語出朱熹《觀書有感》二首詩之一。全文是:「半畝方塘一鑑開,天光雲影共徘徊,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 註三:參考【文書作業問題/評論張曉風批改施政報告】乙文。 註四:參考【文書作業問題/公文文體】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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