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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乙一1
2014/04/12 15:05:56瀏覽9130|回應0|推薦2

壹乙一1

  公文中,壹、乙、一及1都是「一」的意思,例如:壹份、一份、乙份及1份,雖寫法不同,所指數目則一。

  無論使用毛筆或鋼筆,只要是手寫,國字的「一」及阿拉伯數字的「1」,筆劃簡單,極易變造或竄改;因此早年公文,習慣將一份寫成「乙份」,甚至於規定:「文稿內遇有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註一)例如:111元,就要寫成「壹佰壹拾壹元」。

  書寫工具由筆轉為電腦列印,再簡單筆劃的數字都無虞竄改,因而「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的規定,早經刪除;在講求輸入效率的前提下,「1」比「一」好看;「一」比「乙」好打;「乙」比「壹」好懂,例如:111,111元,若用國字,則須輸入「一百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元」:若用大寫,則須輸入「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同時,電腦處理阿拉伯數字時,若在一行最後,不會從中切斷,有時留在上行,有時全部數字挪移下行。

  為使製作公文有所依循,行政院訂有「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並有「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註二);有關計量單位及統計數據,要求使用阿拉伯數字(半型);不過,既言原則,當容許例外,只要「好看、好打、好懂」,且沒有被切斷的情形下,「一年」、「一份」(乙份)、「附件一」,都沒有寫成「1年」、「1份」、「附件1」的充分必要。

  總之,除非法令明文規定須用國字或大寫,或手寫的重要數字(如提款單),本人以為:乙、一及1均可穿插運用;至於「壹」,實在不好打、不好看,建議能不用則不用。

 

註一:參閱【公文作業問題/數字在公文中的運用】乙文。

註二:參閱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2271&ctNode=27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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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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