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9/09 16:06:09瀏覽53319|回應1|推薦14 | |
察與查 察與查,音同義近,容易混淆,有不少人感到困惑。 察,可當動詞,細看、考查、分辨之意;亦可當形容詞,精明之意,所謂:「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查,可當動詞,檢點、考察、清理之意;亦可當名詞,同「楂」或「槎」,如:查卉,指樹木砍伐後再生枝。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乙書,除「檢察機關」、「監察院」及「監察案件」,用「察」外,其餘都用「查」字,例如:查詢、查考、調查、查照、備查、查對、檢查、存查、查明、查閱、查核、清查、審查……等。其中,查考(察考、考察)、查照(察照)、檢查(檢察)、查明(察明)、清查(清察)……等,都曾在公文內見過。 語言文字,原是約定俗成,當大家都這麼用,也覺得無可厚非,即成共聞共識。長久以來,監察院、警察局、檢察官等,都用「察」,不用「查」;調查局、調查員等,都用「查」,不用「察」。只是,「察」有請求明察之意,「查」則要求調查之意;是以,公文常見「察照」及「查照」兩個期望用語,雖意思相同,但前者對無隸屬之上級使用,例如:銓敘部給監察院;後者對平行或下行機關使用,例如:銓敘部給考選部。 以往,有人喜歡將「察照」寫成「詧照」;按「詧」字,係「察」之古字,現鮮有知曉者,因此建議用「察照」,不再使用「詧照」,以符公文「淺顯」原則。再者,公文一項敘述之始,可用「查」為起首語,例如:「查民法第8條規定……」;繼續敘述時,可用「復查」或「再查」;此外,尚有「另查」、「經查」、「案查」、「惟查」、「據查」……等,均用「查」,不用「察」。 授課時,有人提問「察與查」的用法,特撰述如上,以饗網友! |
|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