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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與查
2014/09/09 16:06:09瀏覽52609|回應1|推薦14

察與查

  察與查,音同義近,容易混淆,有不少人感到困惑。

  察,可當動詞,細看、考查、分辨之意;亦可當形容詞,精明之意,所謂:「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查,可當動詞,檢點、考察、清理之意;亦可當名詞,同「楂」或「槎」,如:查卉,指樹木砍伐後再生枝。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乙書,除「檢察機關」、「監察院」及「監察案件」,用「察」外,其餘都用「查」字,例如:查詢、查考、調查、查照、備查、查對、檢查、存查、查明、查閱、查核、清查、審查……等。其中,查考(察考、考察)、查照(察照)、檢查(檢察)、查明(察明)、清查(清察)……等,都曾在公文內見過。

  語言文字,原是約定俗成,當大家都這麼用,也覺得無可厚非,即成共聞共識。長久以來,監察院、警察局、檢察官等,都用「察」,不用「查」;調查局、調查員等,都用「查」,不用「察」。只是,「察」有請求明察之意,「查」則要求調查之意;是以,公文常見「察照」及「查照」兩個期望用語,雖意思相同,但前者對無隸屬之上級使用,例如:銓敘部給監察院;後者對平行或下行機關使用,例如:銓敘部給考選部。

  以往,有人喜歡將「察照」寫成「詧照」;按「詧」字,係「察」之古字,現鮮有知曉者,因此建議用「察照」,不再使用「詧照」,以符公文「淺顯」原則。再者,公文一項敘述之始,可用「查」為起首語,例如:「查民法第8條規定……」;繼續敘述時,可用「復查」或「再查」;此外,尚有「另查」、「經查」、「案查」、「惟查」、「據查」……等,均用「查」,不用「察」。

  授課時,有人提問「察與查」的用法,特撰述如上,以饗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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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709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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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21:53

講到「查照」一詞,某部來文就是喜歡用「詧照」,結果同仁電子公文印出紙本,全成了「?照」,因為字庫裡對應不到此字。另外,以前某位長官喜歡把原本的「查照」全改為「詧照」,顯然比別人有學問。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9-14 21:17 回覆:

  以往文人好用冷僻字,以顯示自己「有學問」,若是寫文章,則無妨;製作公文在於推動公務,使用太多冷僻字,徒生困擾!本人擔任閱稿時,看到有人寫「花」,害我花好多時間,查許多字典,才知那是「梅花」。至於所提:「某位長官喜歡把原本的『查照』全改為『詧照』。」並非完全無理!按「查照」係用於平行及下行,但若給無隸屬的上級,如內政部給考試院,不宜用「查照」,但也無須用「詧照」,可用「察照」。(註:本人最近貼一篇「公文宜避用冷僻字」,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