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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15:39:22瀏覽292248|回應3|推薦26 | |
須與需 授課時,經常有人問「須與需」的用法,可見這兩字造成許多人困擾,即使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也是時而用「須」、時而用「需」,似乎沒有一個標準。 須,从彡、从頁,彡:毛髮之意,頁:頭顱之意,原指人的鬍鬚,後來被假借使用,只好加「髟」為「鬚」,以還原其意。如今,「須」字主要用在動詞及副詞;當動詞時,應當、等待之意,例如:必須、相須;當副詞時,短暫、必要之意,例如:須夷、須要。 需,部首為「雨」,原意是:遇到下雨而停止等待之意,古代官員等待補缺時,稱為「需次」。如今,「需」字主要用在名詞及動詞。當名詞時,指需要的東西,例如:軍需。當動詞時,必要、索取、遲疑之意,例如:必需、需要、需索、需緩…等。 須與需,都可以當動詞,但「須」字,具有強制性,所以「須知」不宜用「需知」;「需」字,較無強制性,所以「需求」不宜用「須求」。再者,「須」另可作副詞、「需」另可作名詞,因此「須要」及「必須」之後接動詞,「需要」及「必需」之後接名詞,例如:「我需要醫生的治療」用「需」,「我須要接受醫生的治療」用「須」;又如:「必需品」不用「必須品」,「業務之所需」不用「業務之所須」。 法律用字中,當「做」的「應與得」差別很大,「須與需」雖也有「做」的意思,但缺乏「應」非做不可的義務,卻無「得」有選擇不做的自由。《文書處理手冊》使用「須與需」的條文,非常多,例如:「…無須加蓋印信…」;「…如必須提供全文…」;「…須限時辦發…」;「…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得視實際需要…」;「…需會商之案件…」等,都有明確的區分。不過,「…如須送總收文人員編號登錄者…」與「…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或單位…」,就有些混淆。 公文用字講究精準,「須與需」有明確區分之必要。因此,強調動作的敘述用「須」,強調物件的敘述用「需」,例如:須提供全文,重在「提供」用「須」;需會商之案件,重在「案件」用「需」;再如:無須加蓋印信,重在「加蓋」用「須」;需蓋用印信者,重在「者」用「需」。 至於一般文章,除通用的「所需」、「需求」,「須知」、「無須」…等之外;若無法明確劃分「須與需」的用法,實在沒有過份要求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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