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字釋析
卓,音「ㄓㄨㄛˊ」,形聲字,从匕、早聲;「匕」指的是「人」,本是超然獨立之意,後作為形容詞,高明的、超然的,如:卓見、卓識;又作動詞用,建立、豎起之意,如:卓地(直立於地);又作副詞用,屹立地,如:卓然自得、卓爾不群。
公文裡,有「卓」字的期望用語,常見:惠示卓見、復請卓參、移請卓辦…等。惠示卓見,意即請對方表示意見;復請卓參,將意見回復對方參考;移請卓辦,當某個案件非本屬管轄,填用「移文單」移請主管單位辦理時,便可寫成「案屬貴管,移請卓辦」。以上諸語,只能用在平行文及下行文,上行文則不宜使用,即以「復請卓參」為例,若上級機關來文要求表示意見;回復時,要用「復請鈞參」,若用「復請卓參」,意思是要上級機關用高明眼光來參考,此語有失公文節禮(註一)。此外,用來稱讚他人的貢獻及成效,常用「貢獻卓著」、「成效卓著」;稱讚他人領導,常用「卓越領導」;優良品質常用「卓越品質」。
另有一個當動詞用的「酌」字,斟酌、商量之意,與「卓」字,音同義異,常有人混淆。例如:「惠示卓見」不能寫成「惠示酌見」;「酌予協助」不能寫成「卓予協助」。又如:「卓辦」與「酌辦」二詞,意義有別,前者係請對方本於職掌處理,後者則請對方斟酌辦理。另外,公文書裡常見「參酌」、「酌用」、「酌處」…等語,例如:提供某某單位參酌;酌用某某文字;本於權責酌處。這些用語,仍以用在平行文及下行文為宜,表示斟酌、看情形之意。
為求公文禮節,以往常在卓見、卓參、卓辦之前空一格(挪抬)表示敬意。民國104年3月25日行政院通函各機關,爾後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書寫。本人雖表示贊同,但原本該有的禮節,若逐一卸除,社會勢將瀰漫一股粗俗無文的風氣,使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人文素養」,逐漸消沈。(註二)
註一:參閱【公文禮節】乙文。
註二:參閱【從「無須挪抬」說起】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