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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與致
2017/02/02 19:09:20瀏覽39206|回應0|推薦29

至與致 
      至與致,部首同、音(ㄓˋ)同、義近,有許多人混淆。特別是,作為轉接詞的「至於」,部分報章雜誌誤用「致於」;否定的「不至於」,誤用「不致於」(註一)。即使某訓練機構的公文教材,也有用到「不致於」之處;不過,本人亦有錯用之時,因此撰文自勵,也分享網友。
      至,指事字,指鳥由天上飛到地面,原作為動詞用,有「到來」之意,例如:自上至下。另作副詞用,例如:至鉅,「十分鉅大」之意;亦作形容詞用,例如:至交,意即「最好的朋友」;再者,常作轉接詞用,例如:甚至、乃至,有時加一「於」字,即:甚至於、乃至於。致,形聲字,主要作動詞用,計有:弄到(如:致使)、傳達(如:致意)、引來(如:導致)、給與(如:致送)、竭力(如:致力)…等意;另當名詞用,例如:興致。致字,不作轉接詞用,所以不與「於」字搭配成詞,沒有「致於」或「不致於」的用法。
      公文裡,常見使用「至與致」二字。《文書處理手冊》第2點:「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第22.3.點:「…如有必要再引至承辦單位…」,以上都當動詞用。第19.2.3.點:「…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第19.3.2.3.點:「…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以上都當轉接詞用;由於「至」字,已含有「至於」之意,因此條文中可省略「於」字。第19.2.3.點:「…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第72.4.點:「…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以上都當動詞用,前者有一起前往之意,後者有引來之意。再者,「至」字與「又、另、惟」等字,都是轉接語(註二),意即:前面要有一段話才能使用,不能作為一段或一項的起首。
      關於「不至於」及「不致於」,有人認為兩者是相通的(註三),恐非正確,或許只是自圓其說而已。據查,「至於」除作為轉接詞外,還有達到某種程度之意,否定的「不至於」就是不會達到某種程度,例如:他還不至於耍賴,不能用「他還不致於耍賴」。

註一:參閱http://blog.udn.com/mrlee123/7330726
註二:參閱【按語及轉接語】乙文。
註三;參閱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25000010KK08142&p=%E4%B8%8D%E8%87%B4%E6%96%BC%20%E4%B8%8D%E8%87%B3%E6%96%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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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073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