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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20:06:54瀏覽4084|回應0|推薦1 | |
該字釋析new 該,形聲字,從言、亥聲。可作動詞,應當之意,如:不該拒絕、該回去了。可作副詞,全部之意,如:萬事該悉、該是如此。可作代名詞,指稱前面所述的人事物,如:該員、該案、該單位……等。 公文裡的「該」字,鮮少作動詞或副詞之用,即以《文書處理手冊》為例,共出現15處「該」字,幾乎都是作為代名詞,例如:第12點:「……凡性質以用單位名義為宜者,可由單位主管逕行決定,並以該單位名義行文。」第42點第5項:「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明附件另寄,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該公文及附件應同時付郵。」 國民政府年代,作為代名詞的「該」字,除指稱前面所述的人事物外,尚可作為:「下行文中對人或機關之指稱」(註);當時,對上級稱「鈞」、對平行稱「貴」、對下行稱「該」,例如:內政部對行政院稱「鈞院」、內政部對外交部稱「貴部」、內政部對警政署稱「該署」。由於「該」字有輕蔑意味,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時,將「該」字限作「指稱前面所述的人事物」之用。 《文書處理手冊》第18點第4項第1款,對於「間接稱謂用語」規定:「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有網友提問:當行文他機關而提到上級機關時,如一再提及,是否依規定使用「該」字,例如:內政部行文外交部,提及「行政院」時,再次提及,是否使用「該院」。 由於「該」字,確有輕蔑之意,而前揭規定中有「必要時得稱」的文字;因此,對上級機關或有地位的長官,不如「全銜」或「簡銜」到底,以免讓人感覺不夠尊重。總之,規定有時而窮,寫公文的人須視情形而彈性運用。 註:參見http://www.greatroc.org/thread-6888-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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