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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
2013/11/13 10:09:09瀏覽116956|回應6|推薦2

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

  中文有許多同義異字,常造成困擾,也引起爭議。為免產生不同解讀,《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附有「法律統一用字表」,提供製作公文的參考。

  本人擔任「核稿」及「閱稿」時,如發現同仁有這種「錯別字」,例如:「計畫」寫成「計劃」,我都不輕易更正;除非已有多處修改,再順便予以更改,以免因為一字的塗抹,而影響卷面的整潔,也避免落入「不符比例原則」之譏。

  為便於了解其中用法,茲將現行「法律統一用字表」45個用字,分類如下:

一、簡化原則:公文文字以「簡單」為原則。例如:「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韭菜」的【韭】不寫【】;「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麻類、亞麻」的【麻】不寫【】;「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

二、從正避俗:公文文字儘可能使用正字,避免俗字。例如:「徵兵、徵稅、稽徵」的【徵】不寫【征】;「帳目、帳戶」的【帳】不寫【賬】;「礦物、礦藏」的【礦】不寫【】;「釐訂、釐定」的【釐】不寫【厘】;「使館、領館、圖書館」的【館】不寫【】;「穀物」的【穀】不寫【谷】;「行蹤、失蹤」的【蹤】不寫【】;「妨礙、障礙、阻礙」的【礙】不寫【】;「黏貼」的【黏】不寫【粘】;「硫化磷」的【磷】不寫【燐】;「糧食」的【糧】不寫【】;「關於、對於」的【於】不寫【于】。另外,用【祇】不用【只】;用【並】不用【并】。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例如: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動詞「僱用、聘僱」的【僱】不寫【雇】。名詞「計畫」的【畫】不寫【劃】;動詞「策劃、規劃、擘劃」的【劃】不寫【畫】。名詞「紀錄」的【紀】不寫【記】;動詞「記錄」的【記】不寫【紀】。

四、更正錯字:更正常用錯字如下:

 (一)賸餘的【賸】不寫【剩】;賸,音「ㄕㄥˋ」,餘留之意。

 (二)牴觸的【牴】不寫【抵】;牴,接觸之意;凡二事互相矛盾,稱「牴觸」。

 (三)贓物的【贓】不寫【臟】;法律上以竊盜行為所得之財物,稱為「贓物」。

 (四)蒐集的【蒐】不寫【搜】;蒐,音「ㄙㄡ」,聚集之意。

 (五)菸葉、菸酒的【菸】不寫【煙】;菸,菸草之謂。

 (六)擦刮的【刮】不寫【括】;刮,刮磨之意;擦刮,摩擦削去之意。

 (七)拆除的【拆】不寫【撤】;拆,裂開之意;撤,除去之意。

五、特定用法:向法院聲請用【聲】不用【申】;向行政機關申請用【申】不用【聲】。給與實物用【與】不用【予】;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用【予】不用【與】。

六、其他:澈底的【澈】不寫【徹】;貫徹的【徹】不寫【澈】。事蹟、史蹟、遺蹟的【蹟】不寫【跡】;蹤跡的【跡】不寫【蹟】。覆核的【覆】不寫【複】;復查的【復】不寫【複】;複驗的【複】不寫【復】。(註:有關「覆」、「復」、「複」三字的用法,另見:文書作業問題/覆、復、複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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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450571

 回應文章

A
2024/08/10 22:07
簡直是另類的簡體文(A@gmail.com)

A
2024/08/10 21:44

文章前面 完全顛覆我的認知

但是 我會繼續寫以前國文老師教我的

(A@gmail.com)

阿琬
2019/06/18 11:19

夏老師您好:

想詢問您若公文內,要提及:加ㄐㄩˋ之影響,要用「據」還是「劇」字才正確呢?

(j996252018@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9-06-19 19:27 回覆:
所提:「加ㄐㄩˋ」想必是「更加劇烈」之意,「劇」字,可當名詞及副詞,此處即作副詞用。另「據」字,當名詞及動詞之用,「加ㄐㄩˋ」的「ㄐㄩˋ」不會是「據」字,而是「劇」字。不過,「劇」字即有非常、更加之意,若用「加劇之影響」與文法似有未合,建議用「劇烈之影響」較清楚。

請指教
2018/01/26 10:01

夏老師好:

公文中「暨」與「及」的用法有何不同?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1-27 11:31 回覆:
「暨」字,有典雅莊重的意味,通常用在標題或正式的場合;「及」字,用在文中的連接詞。部落格內有一篇【暨字釋析】的文章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186713,請前往參考!

三月
2015/06/23 17:00
夏老師好,想請教公文書寫中,有規定要用「坐落」還是「座落」嗎?謝謝(yuhuanalice@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6-23 19:27 回覆:

  有關坐落」及「座落」,公文書沒有特別規定在眾多法規中這兩個詞都有,例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有「...應標註土地座落...」,《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有「...應載明其所有土地坐落...」。所以當名詞時,「坐落座落相通但當動詞時則應使用坐落」,而不使用座落」,例如:「我家坐落在00市00區...」。另外公文有從簡原則當兩個字都可用的情況下往往選用簡單的字因此建議你使用坐落2字捨用座落2字


IMURA
2014/01/06 11:25

請問夏老師:

約「ㄍㄨ、」人員,要用「僱」或「雇」字才正確?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1-06 21:38 回覆:
  應該是「約僱人員」比較正確,在法務部法規資料庫,用「約僱人員」查詢,可以查到36件法規,其中規範「約僱人員」最重要的行政規則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以,應寫「約僱人員」而不寫「約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