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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與之
2013/11/04 19:11:59瀏覽6706|回應0|推薦0

的與之

  的,可作名詞、形容詞及介詞。當名詞,音ㄉㄧˋ,如:鵠的、目的;當形容詞,音ㄉㄧˊ,如:的確。當介詞,音˙ㄉㄜ,如:新的衣服、我的書。「的」字當介詞,是白話文的特色之一。

  之,可作代名詞、動詞、形容詞及介詞。當代名詞,如:為之、行之。當動詞,乃「前往」之意,如:先生將何之?當形容詞,乃「這個」之意,如:之子于歸。當介詞,如:夫子之文章。「之」字當介詞,是文言文的特色之一。

  用作介詞的「的」與「之」,意義相同,猶如英文的所有格(’s)。由於有些公務員好用「之」字,又經常夾雜一些應酬用語,如「知關錦註」、「至紉公誼」、「是所至禱」等;再夾雜一些判決書用語,如「礙難謂為合法」、「合先敘明」、「迥不相侔」等,以致公文被誤以為文言文。事實上,公文鮮少有對稱句型;又無哉、耶、矣、也等虛字;又不能有微言大義。所以,公文距離文言文,相去甚遠。

  本人對於他人使用「的」字,從不認為應該改成「之」字;也不會故意把「之」字改為「的」字,除非一句有兩個以上的「之」、「的」字,為了避免重複,才會加以更改,例如:本文首段「白話文的特色之一」,就不會寫成「白話文之特色之一」。只是,若刪去「的」、「之」字,並不影響其意時,會儘量省略,例如:「提高行政的效率」改為「提高行政效率」;「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改為「構成完整幕僚作業」,如此倒符合公文「從簡」原則。

  公文究竟能不能用「的」字?即以《文書處理手冊》而言,雖多數使用「之」字作為介詞,但至少有兩處使用「的」字(註)。所以,本人認為:「『的』字,不是不能用,而是看情況而定!」

  或問:公文屬於何種文體?本人要肯定地說:公文是白話文,只是並非口語化的白話文,而是簡潔的白話文。

 

註二:參見《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第1項第6款及第17點第2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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