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複、覆三字的用法 「復」、「複」、「覆」3個字,在公文裡經常混用,適有網友提問,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這三個字都是形聲字,「复」聲。复,依照《說文》的解釋,「行故道,謂之复。」後衍生為「返回」、「再一次」、「重新」......等意。再依《說文段註》的說法,後世常用「復」字,遂逐漸取代「复」字。 按「復」字,卦名,反本之謂;又通「複」字,重疊之意。所以,「復古」,回復舊制;「復命」,受命行事,事畢反告;「復習」,又作「複習」,再一次溫習之意;「復議」,凡經否決之議案,再行開議。按「複」字,重衣也,有裏曰複,無裏曰襌,後衍生為「重疊」之意。所以,「複印」,依原式重製;「複製」,仿傚原形,製成相似之作品;「重複」,多出相同的一份。按「覆」字,反也,又有「再次」、「傾倒」、「審查」之意。所以,「覆選」,再次選拔;「覆亡」,破敗滅亡;「覆查」,再次審查。 以上3字,有相似亦有相異之處,因此在公文中,擬作以下建議: 一、表示「回答」之意,雖「復」、「覆」相通,但為簡化起見,建議一律採用「復」字,如:「查復」、「此復」、「函復」、「批復」......等。 二、表示「重疊」之意,雖「複」、「復」相通,但前者意思較為明確,建議採用「複」字,如「重複」、「複習」......等。 三、表示「傾倒」之意,雖「覆」、「復」相通,但前者意思較為明確,建議採用「覆」字,如「覆亡」、「覆轍」......等。 四、至於法律用語,擬尊重既有的規定,例如: (一)「復議」、「覆議」:前者依《立法院議事規則》,在一定的條件下,立法委員對於否決的議案,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後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復審」、「覆審」:前者係公務員為保障自身權益,得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受懲戒的律師、會計師、技師等,可提出「覆審」。 以上「復」、「複」、「覆」三字,在大陸一律簡化為「复」,並無混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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