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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複、覆三字的用法
2013/11/01 10:56:39瀏覽242235|回應4|推薦1

復、複、覆三字的用法
  「復」、「複」、「覆」3個字,在公文裡經常混用,適有網友提問,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這三個字都是形聲字,「复」聲。复,依照《說文》的解釋,「行故道,謂之复。」後衍生為「返回」、「再一次」、「重新」......等意。再依《說文段註》的說法,後世常用「復」字,遂逐漸取代「复」字。
  按「復」字,卦名,反本之謂;又通「複」字,重疊之意。所以,「復古」,回復舊制;「復命」,受命行事,事畢反告;「復習」,又作「複習」,再一次溫習之意;「復議」,凡經否決之議案,再行開議。按「複」字,重衣也,有裏曰複,無裏曰襌,後衍生為「重疊」之意。所以,「複印」,依原式重製;「複製」,仿傚原形,製成相似之作品;「重複」,多出相同的一份。按「覆」字,反也,又有「再次」、「傾倒」、「審查」之意。所以,「覆選」,再次選拔;「覆亡」,破敗滅亡;「覆查」,再次審查。
  以上3字,有相似亦有相異之處,因此在公文中,擬作以下建議:
一、表示「回答」之意,雖「復」、「覆」相通,但為簡化起見,建議一律採用「復」字,如:「查復」、「此復」、「函復」、「批復」......等。
二、表示「重疊」之意,雖「複」、「復」相通,但前者意思較為明確,建議採用「複」字,如「重複」、「複習」......等。
三、表示「傾倒」之意,雖「覆」、「復」相通,但前者意思較為明確,建議採用「覆」字,如「覆亡」、「覆轍」......等。
四、至於法律用語,擬尊重既有的規定,例如:
(
)「復議」、「覆議」:前者依《立法院議事規則》,在一定的條件下,立法委員對於否決的議案,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後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復審」、「覆審」:前者係公務員為保障自身權益,得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受懲戒的律師、會計師、技師等,可提出「覆審」。
  以上「復」、「複」、「覆」三字,在大陸一律簡化為「复」,並無混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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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plus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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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8:03
回復清正網友:謝謝你的回應。大陸使用「簡化字」,在易記及易寫上,確實有效!但在文字分辨上,有時會產生混淆,例如:大陸的「麵」與「面」同字,若煮麵給來客吃,北方人喜歡說「我下麵給你吃」,若寫成「我下面給你吃」,就有誤會之嫌。再說「易寫」,手寫「簡化字」,確實較快;但用電腦輸入法,「簡化字」與「正體字」,速度沒什麼差別。

清正
2022/10/07 20:48
以上「復」、「複」、「覆」三字,在大陸一律簡化為「复」,並無混用之問題。大陸在中文文字及文義上相比台灣進步太多了,文字讓人容易記及易寫,才有益社會教育及學習。

simon
2017/02/21 15:03

受益良多,感恩


阿采
2015/11/04 11:59
謝謝夏老師的一番解釋!(hanalife2008@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11-05 22:22 回覆:
這三個字許多人搞不清楚,所以特別撰文釐清,有助於大家對該三字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