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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6:48:07瀏覽233560|回應6|推薦1 | |
定與訂 定與訂,音同意近。定,可作形容詞、動詞及副詞;訂,僅作動詞用。當動詞的定與訂,有許多雷同之處,某些情況還可互用,因而造成不少困擾。 定的部首為「宀」,此部首的字,有傾向穩當、確切的意涵,如:宅、守、安、宜、寧、實……等;當動詞的「定」,有「凝固、確立、預約、裁決」之意,例如:定神、定規、定期、定罪。「訂」的部首為「言」,從「言」的字,大都與說話有關,如:討、訪、訴、誇、諷、謂……等;「訂」有「協商、修改、預約、釘住」之意,例如:訂婚、訂正、訂貨、裝訂。 定與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所以,有人從法律觀點,認為「訂金」與「定金」有別,訂金指「買、賣雙方就交易意向,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商討所簽的落訂款項;買方支付訂金之後,在約定時間內,賣方不得將該物品出售他人。」定金指「為保證買賣合約的履行,由買方先行向賣方交納部分款項,待合約履行後,定金應退回或抵作貨款;買方如不履行合約,就無權索回定金;賣方如不履行合約,買方可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註一) 公文與法律條文都講究準確,但沒有條文那麼拗口,有時還須依循「約定俗成」的用法。例如:「訂定」二字,則傾向於「定」的意思,《文書處理手冊》提到「訂定」,共17處,都有確立之意,例如:「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註二);另外,決定、特定、規定、核定、既定、制定、指定、認定、裁定、鑑定、定期、定時及定型化等,用「定」不用「訂」。至於編定(編訂)、詳定(詳訂)、明定(明訂)、分定(分訂)、改定(改訂)、自訂(自定)、所訂(所定)、簽訂(簽定)、訂有(定有)等,則視情況而定。 法律統一用語內,對於制定、訂定、製定,則有特別規定。凡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例如:制定「檔案法」,訂定「檔案法施行細則」,製定「檔案分類表」。既有特別規定,「定」與「訂」就不宜混淆。 已有多位網友提問「定與訂」的用法,特別撰文如上,請大家參考!
註一: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jw!u9swdAaABRXGnl2WN0FojsNAkQ--/article?mid=509 註二:《文書處理手冊》第17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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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