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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10:17:16瀏覽14510|回應2|推薦1 | |
引述語 公文有「引述語」乙種,用以引據本文的來源。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對「引述語」並無規定,也沒有任何敘述,只有在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時,規定:「引述用語,應儘量避免,必要時,得用『奉』、『准』兩字。」;另外,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時,也規定:「『奉』、『准』、『據』、『查』等引述語儘量少用。」雖規定少用,但實務上仍然普遍使用。 奉,解釋為「承受」或「進獻」的意思,凡根據上級公文轉知所屬時,可用「奉 鈞○00年00月00日0000000000號函」;接受長官指派,用「奉 鈞長之派……」;以箋函獻上祝賀,用「專函奉賀」作結尾敬辭。另外,依令行事可用「奉行」或「奉命」;贈物可用「奉上」或「奉送」;送還物品可用「奉還」;善意相勸可用「奉勸」。 准,解釋為「同意」或「依照」的意思,凡根據平行機關公文轉知所屬或轉送他機關時,可用「准 貴○00年00月00日0000000000號函」。另外,依照前例辦理用「准按前例」;憑藉以上所述用「准此」作為轉接語;同意他人所擬意見用「准擬」。只是,「准」字略帶封建思想,目前較少使用,可改用「依」或「據」字。 據,解釋為「依照」的意思,凡根據下級公文有所陳報時,可用「據貴○00年00月00日0000000000號函」。另外,按照實情用「據情」;根據所敘道理用「據理」;根據調查用「據查」;依據實際狀況用「據實」。 查,解釋為「檢驗」或「查明」的意思,凡引敘有關法規或事實時,可用「查『菸害防制法』第21條規定……」。另外,點明收受用「查收」;調查追究用「查究」;檢查考察用「查察」;調查檢驗用「查驗」。再者,查亦可作「起首語」,用在引述業已完成的事情;(註一)亦可作「按語及轉接語」,用在引述法規及事實。(註二) 奉、准、據三字,都有「依照」的意思,但有上、平、下的區分,若無法確實掌握三字的用法,可採用中性的「依」字,就不會因為用字不當而失禮。 註一:參考本部落格【公文用語/起首語】乙文。 註二:參考本部落格【公文用語/按語及轉接語】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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