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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束語及結尾語
2013/11/19 22:23:30瀏覽112146|回應0|推薦1

收束語及結尾語

  民國62年,政府推動公文改革以前,有所謂「收束語」及「結尾語」兩種,目前仍見部分公文餘留類似用語。

  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規定:「引述公文收束用語,一律免用,如『悉』、『敬悉』、『等情』、『等由』、『等因』等等......」;另外,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時,也規定:「『呈稱、『令開』、『內開』、『等情』、『等由』、『等因』等引文起首及收束語一律取消不用。」又規定:「『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律取消不用。

  古文既不分段,也不具標準符號,或可增添文章趣味;但公文書講究意思明確,若因斷句不同而有差別意義,勢將損及政府威信。因此,以前公文書便藉由各種用語,用以斷句,而免偏差。例如:「呈稱」、「令開」、「內開」……等,可作為段首;「等情」、「等由」、「等因」……等,可作為句尾;「為要」、「為荷」、「為禱」……等,可作為文末。

  如今,公文書已規定必須加具標點符號,以上作為「句讀」的用語,自然應當去除;只是部分機關相沿成習,既用標點符號,又保留前述用語,猶如聊備一格,點綴而已。公文書本有「從簡」的原則,沒有意義的用語,能不用就不用;但「箋函」則具有私文書性質的公文,採取這些點綴用語,反有委婉表達的效果,因此以上用語,用在「箋函」,尚且可行!

  為讓網友了解這些老式用語,特別說明如下:

一、悉:有「知曉」、「盡力」的意思。當接獲上級機關的公文,引述完畢後,可用「奉悉」;接獲平級機關的公文,引述完畢後,可用「敬悉」;接獲下級機關的公文,引述完畢後,可用「已悉」;接獲民眾的公文,引述完畢後,可用「接悉」。

二、等情:引述平行、下級機關或民眾的來文之後,可用「等情」或「等因」、「等由」及「等語」為文句的收尾。

三、為要:要求下級機關或下屬注意,用「為要」;如特別加重語氣,可用「是為至要」或「是為切要」。

四、為荷:請求平行機關或同僚同意,用「為荷」結尾,表示希望的意思。如用「毋任感荷」,表示對於所受到的恩惠,十分感謝之意。

五、為禱:請求上級機關或長官允准,用「為禱」結尾,表示盼望的意思;如用「無任禱盼」,表示至為盼望之意。

  以上僅提五項加以說明,文書中作為收束及結尾的用語,以不用為原則;如必須使用,則以「不失禮」為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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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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