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老師您好
一、文書處手冊十九、(三)2、(3)庚、規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二、在函中主旨段常見「檢送○○會議紀錄,請查照」、「檢送○○紀錄如附件,請查照」、「檢送○○紀錄1份,請查照」、「檢送○○紀錄1份如附件,請查照」、「檢送○○紀錄1份(如附件),請查照」;說明段亦常見「附陳○○紀錄。」「附陳○○紀錄如附件2。」、「附陳○○紀錄1份。」、「附陳○○紀錄1份如附件2。」、「附陳○○紀錄1份(附件2)。」等。
三、在上一、前段僅規定「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件數,故實務常見上二、不同表示方式,如未註明份數或「附件○」,故請教較正確的用語為何?又上一、為有關函之規定,如在簽中是否宜另有不同的表示方式?
四、依「文書處理手冊」三十一、(四)規定:「附件」: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另在「文書處理相關釋例」釋示,所謂其他有關字樣,例如倘已於函之主旨或說明段內敘明附件之內容名稱、數量等情,即可於「附件」位置填列「如文」、「如主旨」或「如說明○」等字樣。是否在文內需要「同時」敘明附件之內容「名稱」及「數量」時,始可在附件位填列如主旨等其他字樣,實務上常未敘明數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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