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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 21:09:15瀏覽7434|回應4|推薦17 | |
電子化的印信使用 在無名小站設立部落格迄今,已有6年,有不少網友發表迴響,其中以印信使用為最多。可見蓋印看似簡單,卻困擾不少人。 最近有兩位網友提問,一是:印章可否掃描成電子圖檔,直接套印在公文上?二是:將照片印在畢業證書上,是否再加蓋鋼印?本人的回復是:前者不可以,後者不需要。 前者提問理由是:可否比照套用印信,將印章掃描成電子圖檔,直接套印在公文上?按證書套用印信,係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規定,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上,但須向原製發機關報備,不得任意為之;且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與保管。既有如此慎重手續,有關「將印章掃描成電子圖檔,直接套印在公文上」,當然不可以;否則,為圖一時之便,產生法律上糾紛,將得不償失! 後者有關畢業證書的照片,以往係黏貼其上,再蓋壓圓形鋼印,以防冒用;如今,將照片直接印在畢業證書上,已無遭致冒用問題,當然無須加蓋鋼印。何況,畢業證書一定蓋有機關(學校)的印信,及首長(校長)的職銜、簽字章,不論採人工逐件蓋用,或依規定採用製版套印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將照片直接印在畢業證書上,確實是進步的作法。 公文書所以要加蓋印章,一則取信對方,一則作為把關。所以,機關(單位)印章通常都要專人監守,非經長官核定,監印人員不得任意蓋用;且蓋用印信後,須登錄於「印信蓋用登記表」,遇有新舊任首長交接時,印信及登記表均應隨同專案移交。 以上所述,規定在《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6條;惟規定有時而窮,遇到特殊情況,仍須從法令原意加以推演,才能適應現況,又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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