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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10:08:41瀏覽2951|回應2|推薦18 | |
《公文程式條例》86歲 今天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5日,熟諳法規的人或許也不知道《公文程式條例》是86年前,也就是民國17年的今天所公布。在眾多法令中,像《公文程式條例》如此長壽者(註一),實在不多! 《公文程式條例》初定只有6條,民國41年第一次修正時,擴充為10條;民國61年第二次修正時,再擴充為14條。其後,有幾次修正,較重要者:民國82年修正第2條,確定「電子文件」法律效力;民國93年修正第7條,規定公文採由左而右的橫行格式。 多年來,疑惑「公文」的事務屬性,何須以法律定之?從歷年修正條文中,看不出它的初定背景。適逢參觀台大舉辦的「公文故事」展覽,又承贈商務印書館於民國20年印行的《公牘通論》乙書(徐望之著)。該書緒言提及:「自唐以後,國家復以科目取士。平時所鑽研者,祇以詩、賦、策論、八股為敲門之具。應用公文,皆非所習。有清一代,錢穀兵刑,公然為僚吏之專業,而為僚吏者,亦視公牘文字為其囊中祕訣,非執業弟子,不肯輕授。」 古裝戲裡,官員上任都帶有「師爺」(註二),官衙文書悉賴師爺為之,戲裡的師爺大都挑撥離間、以權謀私之輩,而為人所詬病。民國肇造,在政府機關任職者,皆稱為公務員,凡公文往來都須親力親為,不得假手他人,因而制定《公文程式條例》以為遵循,這或許是公文製作以法律定之的緣起。過去,有人提問:公文可否採西曆紀元?答以:《公文程式條例》初定時,即規定:「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除非未來修法;否則,現行公文必須以國曆紀元。 《公文程式條例》內容不多(註三)。凡修習公文者,務須熟悉該條例;若能深入研究其修法沿革,體會每次修法背景,或許可以看出時代變遷。如今,該條例已存活86年,可當作古董,善加珍視,頗多趣味! 註一:據說,有人主張今天是台灣大學86歲的生日;果真如此,《公文程式條例》與台灣大學同壽。 註二:參見【文書作業問題/現代版的紹興師爺】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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