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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保密非以加密為要件
2014/11/02 21:06:01瀏覽8664|回應1|推薦23

文書保密非以加密為要件

  為偵辦頂新餿水油事件,食藥署指責屏東縣政府洩露稽查文件(註一),屏東縣政府則反駁食藥署提供的文件,沒有加密,乃入人於罪。

  文書作業的主要根據為《文書處理手冊》,該手冊第57點規定:「各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因此,文件是否需要保密?並非有無註記為要件,而是要由承辦人予以鑑定;如認有保密必要,仍須當作「密件」處理。

  從新聞報導中,屏東縣政府承辦人或許事出倉促,沒有詳細審視,以致當作一般文件,誤傳給頂新公司。事實上,公務員對於「密件」公文,固然必須謹慎為之,即使一般文件,除經特許公開者外,均應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尤其,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以上所述,均規定在《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內。

  因為稽查文件洩露乙事,有媒體批評:「充分顯露政府內部公文能力低劣,公務員素養與能力退化,嚴重到匪夷所思。」(註二)將文件傳給本案有關之當事人,固然有嚴重疏失,但要說:公務員素養與能力退化,這叫做「一桿子打翻一條船」,有欠公允!不過,處於當今民眾要求嚴苛的年代,公務員若是沒有更卓越的處事能力、沒有更認真的負責態度,仍然存在著以往的「隨便主義」(註三),類似事件還會持續發生。

  屏東縣衛生局蔡姓稽查員誤傳文件乙事,將來若被法院判決有罪,只因一時疏忽,致使無法領到退休金,著實令人惋惜,也希望所有公務員要以此為鑑。

 

註一:參閱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9037260.shtml

註二:參閱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9037255.shtml?ch=rss_latest

註三:參閱【不分類/致命的草率】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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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864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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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詩詞習作輯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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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似乎無洩密之故意,唯可能是部分機關作業利民便己習慣性之反射動作,應予在職訓練改進。
2014/11/03 14:24

兩個機關間官方電子文件互傳,無論內容加密與否都不宜外流非發文單位對象。

誤傳公文對象若是無利害關係其他民眾且內容外未洩,洩密問題就比較輕微些。

若有利害關係,如嫌疑犯、受檢查人等,就要謹慎並禁洩。

當事人似乎無洩密之故意,唯可能是部分機關作業利民便己習慣性之反射動作,應予在職訓練改進。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1-03 19:34 回覆:

  相信那位誤傳文件的稽查員,誠如你所提:「當事人似乎無洩密之故意。」或許只因一時疏失而已,將來法官應會從輕量刑。至於另提:「應予在職訓練改進。」確實沒錯!大家對文書處理似乎覺得不重要,惟一旦發生問題,往往造成極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