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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46:19瀏覽13404|回應0|推薦12 | |
發文日期以何時為基準 適有網友提問:「發文日期以何時為基準?」相信許多機關發文人員都有同樣疑惑,因此特別撰文敘述。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發文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20點第5項規定:「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這項規定,不僅適用於發文人員,也適用於收文人員及所有業務承辦人,其目的在於避免人為疏失,而造成「公文旅行」(註一),影響行政效率。 依前項規定,長官決行之後,當天發出,即以長官決行日為發文日期,殆無疑義。不過,有些長官於下班後,才決行公文,必須留到隔天發出,而以長官決行日或翌日為發文日期,都是合理的範圍;只是,長官決行次日離職,或發生意外,就必須以長官決行日為發文日期;否則,就會發生責任或法律上的問題。 此外,有些公文經長官決行後,必須進行繁複繕打、蒐集資料、進行採購、知會其他單位…等必要手續,非一時半刻所能完成時,而改用實際發出的日期為發文日期,以免發文日期與實際發出日期,相隔多日,只要在合理的範圍下(例如:兩、三天且為普通件),均屬可行。必要時,發文人員可用「便簽」(註二),敘明理由,簽請長官核示,以明責任。 總之,處理公務要堅守原則,也要懂得通權達變。因此,發文人員對於發文日期的掌握,要堅持「以長官決行日為原則,以彈性調整為例外。」 註一:參閱【文書作業問題/公文旅行】乙文。 註二:參閱【文書作業問題/簡易公文】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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