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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旅行
2013/12/05 20:41:33瀏覽4304|回應1|推薦2

公文旅行

  吳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院長時,對於行政機關「公文旅行」,表示忍無可忍,打算刻個「震怒章」蓋用。這幾年來,公家單位的行政效率,不知是否所有改善?

  過去的公文旅行,專指公文發出後,經付郵寄交,或諸多機關輾轉傳送,若干時日才到受文機關,屬於名副其實的「公文旅行」;至於,吳前院長所震怒的公文旅行,其實是公文積壓;此種現象,問題不在公文,而是「人」的因素。所以,公文作為推動公務的載具,把怨氣出在公文上,有些冤枉!

  自從政府推動「電子公文交換」後,早已解決公文在空中旅行的時間。現今的公文旅行,主要是出不了機關大門,以致於貽誤時機,而遭來民怨。各機關避免公文旅行,個人以為可先從以下數端作起:

一、建立分文的權威:「推公事」是公務員的普遍現象,只要稍具「可以不辦」的理由,一定想方設法推給別人辦,以致於有些公文,先在單位間「互推皮球」數日,直到簽報長官判定承辦單位,才勉為其難受理。所以,應該賦予分文人員較重的份量,及較大的權力,減少「分不出去」的困窘(註一)。

二、減少核稿人數:公文從承辦人撰擬到長官核判,中間究竟要有多少人核稿?目前沒有硬性規定;但核稿人數過多,未必就能提升公文品質,卻十足影響公文時效,所以核稿人數當以兩人(初核、複核)為原則;如核稿人數太多,必須進行分工,包含平行分工(首長授由副首長代行)及垂直的分工(力行分層負責),以簡化陳核的流程。

三、依公文的重要性決定承辦的層級:許多機關事不分大小、輕重,率由最底層的科員辦起,科(課)長以上的人就等待核稿而已,以致於簡易的例行公事,效率極高;棘手重要的公事,往往曠日費時。倘若將不易辦理的公事,改由科長或科長以上的人自行辦理,不僅可藉「老經驗」化解難題,而且可以減少核轉的時間及手續。

四、力行分層負責:公務員都具有「趨吉避凶」的本性,不論什麼公文都送往長官核判,以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致使長官經常案牘勞形,耗在雞毛蒜皮的小事,而無暇兼顧大經大緯的政策,是形成「公文旅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每一個機關應依實際狀況,力行分層負責,大膽將權力下放給二、三層主管代為決行;必要時,下層主管可逕予處理,再行補陳。

五、儘量避免逐一會辦:公文最耽擱時間,莫過於逐一送會,如須會辦三個單位以上者,應採用影印同時送會,或提例會討論,或約集有關單位人員舉行會議商討(討論後作成紀錄,則不再逐一送會)。至於會辦其他機關者,應儘量採用電話或電郵商詢;必要時,親自前往面洽,以節省公文往返的時間。

六、實施文書簡化:為提升行政效率,各機關應責成專人,以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柒章「文書簡化」為準則,檢視機關內部文書,是否有實施文書簡化之處?例如:無機密性之通案,可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以代替行文,下級機關即可據此辦理,以減少文書數量。再如: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以簡化文書處理手續。

七、貫徹流程管理:各機關在人員及設備齊備時,應設計「公文流程管理系統」,並使用電腦進行管控,再利用「權限控管」方式,讓全部或一部分的人,得以查尋每一個節點所耗用的時間,以及統計每一件公文的績效,讓電腦系統可以隨時提醒承辦人儘速辦畢公文,也可以作為長官考核部屬的依據。

  以上七項,是本人長期處理公務的經驗談,或許可以解決眼前「公文旅行」的難題;不過,這只是治標而已。真正要讓公務員勇於任事,不推諉、不卸責,必須從制度面改革起,包括任免、獎懲、考績及升遷等(註二);否則,不要說吳前院長刻「震怒章」蓋用,就是在公文上畫一把刀、畫一支槍,也沒有用;若干時日後,公務員大多照樣我行我素!

 

註一:據查,各機關的分文率由新進或低階人員擔任,該等公務員除對業務不夠熟習外,而且「人微言輕」,以致容易遭到承辦人(登記桌)的退件,而有「分不出去」的情形。若指派高階人員辦理或協辦(督導)分文工作,相信「互推皮球」的情形會改善許多。

註二:有關制度面的改革,學者的文章汗牛充棟,無須本人贅述。只是,從未聽過那一學說被真正採用,並且有效解決公務員的積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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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977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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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5 20:29

您好:

機關內工友兼駕駛開公務車前因於國道違規 ,恐收到交通罰單,私下請收文人員若收到紅單,不要掛文號或登入簽收簿,直接將紅單交給工友,工友要自己繳清罰款。現行法令,是否可行?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10-26 15:26 回覆:

  收文人員收到文件,不是每一件都要掛號(註:一經掛號,就是公文);類似違規罰單之事,可不視為公文。所提:「直接將紅單交給工友,工友要自己繳清罰款。」據了解,部分機關就是這種作法,法令對此沒有特別規定,除非貴機關定有內規,規定:「交通罰單要列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