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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20:38:42瀏覽763|回應1|推薦11 | |
上 訴 狀 (三) 六、86年3月31日盜賣該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原審明知魏◎明、李◎和於86年3月31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在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各審法官:一審林孝城、二審審判長法官張耀彩、更(一)審審判長法官許國宏、三審審判長法官范秉閣(二次)、不應受理而受理(李◎和於一審敗訴後訴訟進行(上訴)中向台灣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7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復眛於良知無對待給付下判系爭六筆建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自始無效。顯明濫權枉判利益輸送,土地出售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依據憲法應受法律之保障!因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原審: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之法官們,難道不知道任何買賣要給價款?基於官官相護本應撤銷該「枉法之裁判」,猶予維持、將錯就錯、大錯特錯!司法之公平、正義蕩然無存! 七、86年4月間李◎和以自訴狀告周◎彪、吳◎玲誣指他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周於92年11月27日以83歲高齡被關了92天冤獄、折騰成了重度殘障,持有殘障手冊可證。事實是:86年2月28日吳◎玲到法務部人民服務中心登記申訴,該部值日官員說:沒看到這些資料、真想不到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明、李◎和,偽造文書、不法取財;法務部走廊有門通地院,二人搭電梯直達四樓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值日檢察官說:沒借鏡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鏡而在他人備好(借據上顯見兩樣筆跡)之借據上簽名,自是受了詐術所欺、所謂詐術五花八門如:氣味、藥品、障眼法、催眠述等,只有使詐的人明白,被害人不知道才會被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付款一千萬元,獲判無對待 給付下強制過戶系爭六筆建地產權(面積共4861平方公尺、計1470坪),顯是不法取財!因而受理。辦公室有十多位官員及門口法警都過來觀看,嘖嘖稱奇!詎分案檢察官陳明堂敢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放縱不法者繼續加害、故李◎和86 年4月間以自訴向台灣台北地院刑庭起訴,指控周◎彪、吳碧玲誣陷他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吳碧玲以刑法第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法官袒護不法置之不理,判周◎彪「教唆誣告罪」三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說是周◎彪利用不知情之吳◎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吳◎玲聲請傳86年2月28日法務部及 檢署值日官員作證,均不置理,蠻橫霸道不由分說,判你有罪就是有罪!(刑庭 法官、族繁未備細載,大名在卷宗內判決書中均有記載)。周◎彪自82年起先後中風兩次(有北醫病歷可查)自不可能聞問任何事、閉門家裡坐禍從天降,只因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斬草除根去之而後快,被折騰成了重度殘障,與病魔纏鬥九年病痛的日子,終於含冤以歿!嗚呼哀哉、台灣司法、人間煉獄!? 八、86年8月22日臺北地檢署以妨害公務傳周◎彪、吳◎玲開庭,無起訴狀亦無說明何時、何地、何事妨害公務?及至開庭時檢察官蔡興華對魏◎明、李◎和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要用告發而不是用告訴,李二人笑而不答。蔡興華又說:他不是有登一張報嗎?李◎和立即遞上86年2月22日台灣日報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蔡興華說:告他誹謗罪;周◎彪說: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蔡興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就宣告散庭。86年8月28日蔡興華把周◎彪、吳◎玲以誹謗罪提起公訴,案移地院刑庭與自訴案合併審理之不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喻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24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第326條第1項:於發見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刑庭法官置之不理!庭訊時吳◎玲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請求兩造辯論、法官沈君玲說:以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可以定你的罪。哀哉!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憑宰割、判周◎彪、吳◎玲誹謗罪各三月,得易科罰金,賠償名譽160萬元。 九、98年4月間李◎和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告吳◎玲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毀謗名譽被判共拾柒罪、罰金十一萬五千萬元。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吳◎玲提出反訴,列舉魏◎明、李◎和、偽造文書、不法取財。資料存在卷宗內,有判決書、裁定書等為憑。被駁回。司法天秤早已歪斜! 十、睜眼說瞎話:見本判決5頁後3行:被上訴人(李◎和)抗辯:被上訴人已多請上訴人會商、並申請調解,上訴人均予拒絕。(證二)91年7月10日信義區調解經過記錄,有調解委員李玖親筆簽名。先後在信義區調解五次:調解委員由區公所聘請區內法律專家、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調解業務。有李玖、楊尚賢、余震三位調解委員作證。魏◎明、李◎和每次都委任未曾參加訴訟之律師、一問三不知。調解委員說:本人不來、錢也沒帶來、沒有誠意!請律師回去告訴老闆:有誠意20日內給他機會再來聲請。到第五次調解(95年5月17日):又換了另一位律師來,調解委員余震說:本人不來、錢也沒帶來、沒有誠意、本委員不陪你玩下去,還是向法院請求清償債務。後來不知為何改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第一審: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於99年8月10日判:原告全輸,不得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理由是被告於80年簽約時已付定金一千萬、99年5月5日償返六千三百萬元,已超過所應付之買賣價金!奇怪ㄟ!原審明知魏◎明、李◎和、於86年4月27日將系爭土地出售於第三人、從不查究賣了多少錢?有公權力相挺有什麼不可以?依社會上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不是竊盜即是強盜,除應恢復原狀外、應負刑事之懲罰。魏◎明、李◎和盜賣被害人名下12筆建地;系爭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86年每坪50萬元。依社會上認知:搶匪再厲害搶不走人家的不動產!有公權力相挺有不可以?還要抵銷被搶土地之溢增增值稅、利息……….,全世界未見有如此荒謬之判決。至於第二審: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於101年5月15日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三百七十九萬七千二百六十八元,及自10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總計買方付定金一千萬元、99年5月5日還六千三百萬元,本判決:三百七十九萬七千二百六十八元,共七千六百七十九萬七千二百六十八元,獲得12筆建地: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181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合理嗎?法官權力最大?怎麼判都可以?總之:被上訴人故意侵權之惡行罄竹難書,以上略舉十點(十惡不赦),全是事實,如其不信,請求測謊。科學辦案,無枉、無縱。原告自當將判決書、上訴狀、字字血淚!陸續登載於部落格上。各位網友可欣賞到台灣司法之特有文化!? 本文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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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