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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20:51:23瀏覽1317|回應5|推薦8 | |
上 訴 狀 (四) 貳、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依判決書內容順序答辯如下)本判決7頁起 (一)系爭買賣價金應為1億8,000萬元、抑或1億2,00萬元? 1、 該判決以:「按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應以當事人所欲達之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請問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審判者如何取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四後段: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上訴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因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光?被上訴人之人權保障不保!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9頁3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3頁17行、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11頁13行均有記載)依法、理、不得請求產權過戶。因濫權枉判、利益輸送。袒護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給社會帶來負面示範,司法蒙羞! 2、判決以:「應依補充協議書約定:系爭買賣價金1億8,000萬元中之7,800萬元直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即歸甲方所有,周◎彪所得淨價金1億200萬元。至估定稅捐等費用應自買賣總價款中扣除、並由被上訴人自負損益,如有剩餘、即歸被上訴人所有」; 答辯如下: (1) 「如有不足,被上訴人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周◎彪負擔」。見證一:84年7月17日李◎和於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提出之準備狀4頁7行記有:「如銷售率不佳而有 削價求售情形時,其總收入即不是1億8,000萬元、則上訴人淨利將少於1億,200萬元」。 足證原審預設立場,應調查證據而不調查,每次庭訊時從未予兩造辯論、亦不給當事有陳述之機會。總說:狀上有寫的就不必說了、不知其如何製作筆錄? (2) 亦經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為相同之認定』:見2389號4頁12行: 「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總價為1億8,000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估定為7,700萬元、由周◎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款時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條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補充協議書。記明: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7,800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上訴人實得1億,200萬元」。據上:法院明知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預謀人。沒借錢而在他人備好之7,700萬元借據上簽名、自是受了詐術所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借據是李◎和等預先備好使詐用的,周◎彪多次聲請鑑定筆跡,法院均不置理、枉判之判決書上硬說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真是三人成虎、曾參殺人!沒借錢要在協議書上扣除7,700萬元、周◎彪不簽,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立即更改為7,800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約,打官司你沒錢會輸。而借據上並無代付稅捐等費用之記載。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7頁32行: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頁4行:林信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7,800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給付,不得從訴訟之價格額中扣除。依法被上訴人不得從訴訟之價格額中扣除7,800萬元。法有明文不可不知? (3)、原判決以「契約第五條約定:本土地於依前條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而非1億5,400萬元,系爭買賣價金確為1億,200萬元、應堪認定」。見系爭契約第三條第(四)、剩餘款項於甲方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時,會同乙方在銀行冾交,直接一次撥入乙方帳戶。足證原審連契約書內容都不看,斷章取義、濫權枉判。
3、上訴人主張:前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均以1億8,0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格、系爭買賣價金仍應為1億8,000萬元。惟查: (1)原 判決以「補充協議書係針對系爭契約書所為之補充協議,其效力優於系爭契約書,上訴人主張補充協議書不得排除系爭契約關於買賣價金1億8,000萬元之約定,尚非可採」。 甲、補充協議書顧名思義應是補充契約未盡事項,而無效之補充協議書則是與契約相反之事項:契約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費用等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而補充協議書記有:買賣價金1億8,000萬元,其中7,800萬元用以支付甲、乙方之稅捐及費用等,如有餘額歸其所有。依民法第345條判解:「契約成立後,一方欲改變契約內容之一部,如未經他方合意(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則日後他方固有損害,自可以對方違反原約為理由,請求賠償」。原審「助紂為虐」不依法律、反判認補充協議書優先適用? 乙、補充協議書無效:見第一審: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頁後3行:「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1億8,000萬元之賣價甚明,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原判決以「簽訂該協議書之目的,在於解決周呂彪曾於80年10月-15日出具7,700萬元借據及釐清7,800萬元係用以支付稅捐等費用爭議、因林信和律師認周呂彪並未向被上訴人借款、其實際情形應予載明。又補充協議書簽訂前之86年8月26日曾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約定由周呂彪提供土地、經由被上訴興建完成之建物,全部歸被上訴人所有,周呂彪不負擔任何稅捐及費用,實得1億零100萬元,其所受領之買賣價金亦未因之短少,對周呂彪亦難認有重大不利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系爭補充協議自非無效」。 答辯如下: 1、補充協議為訛詐、勒索所為之不法:依土地稅法的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且周呂彪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數十萬元。在補充協議上訛詐要7,800萬元。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5頁21行、曹大誠律師結稱:「大家中午未吃飯,爭執得很厲害,下午談補充協議書,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當天被帶到淨空之三樓事務所,周呂彪夫婦不但中午未吃飯,一整天連一滴水都沒喝,吳碧玲想下樓買飲料,樓梯口有兩黑衣大漢把關被攔阻。曹大誠律師結稱:爭執得很厲害,那有磋商變更之餘地?眼看天色已晚必遭暴力相向,只得簽了再說!期盼司法主持正義還我公道!那知官商勾結一面倒之判決,天理、國法難容! 2、原審明知沒借錢,而判認應在補充協議書上扣除7,700萬元,周呂彪不簽因為未向被上訴人借款、魏化明喝道:加扣100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7,800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分明「弱肉強食」侵犯人民權益! 3、原審認為:「80年8月26日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周呂彪實得1億零100萬元,而補充協議書上周呂彪實得1億零200萬元,衡酌其情節未因之短少,對周呂彪難認為不利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按80年8月26日李善和提出一份,他自己擬定之「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要周呂彪簽約,周呂彪說:原約定以山閎建設公司為鄰地合建完成房屋之格式等條件為樣本,而你尚未測量、規劃該土地能蓋多少棟,憑什麼算出實得1億零100萬元?李善和說:因都市計畫該土地旁有三小塊人家的畸零地,依法要先與畸零地主談,是否依我們的條件合建,然後才能規劃能蓋多少棟?不過寫:實得1億零100萬元價格太低,你不知道那是生意人談判技巧,洽談時慢慢再加才能達成。不過你放心、這1億零100萬元算是你最低保障價格。李善和並舉手發誓:耶和華上帝、主耶穌基督在天察看,首先要感謝周先生給我們合建的機會,我們公司一定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辦好這件工程,如有違背誓言、唉!唉!周呂彪說:聖經上說不可發誓。魏化明、李善和都說:我們公司收入除了開銷外,都捐給教會當善款,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又82年12月13日在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準備庭上李善和陳述:「原與被上訴協議合建三層住宅,所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見 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2頁28行)在83年度台上字第216判決1頁32行記有:且已預售大部分房屋可得價金、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畸零地),兩造均分應是: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如原為在合建契約中周呂彪應得價款:一億零一百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三百三十六萬元。數據會說話,足證原審錯判、枉判。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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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