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上 訴 狀 (九)
2012/09/18 20:42:52瀏覽1366|回應0|推薦9

       (九)

 

(七)系爭買賣價金之給付有無民法第277條之2規定之適用?

1、原判決以:「民法第227條之21項:情事變更之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裁量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綜合其他情事加以判斷。」民事訴訟法第397 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又此情事變更之事實、祇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見86年度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215行:上訴人李◎和陳述、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在80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至84年度之公告現值已調升至6,600元。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86台上一三五四)但本案法院沒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弱勢小民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周◎彪自知無錢、無勢、卑微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18,000萬元)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到目前為止、上訴人已被核定繳納訴訟費用1,500萬元以上。賣土地拿不到應有價額,還要繳納高額訴訟費用已至傾家蕩產。更有甚者:在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中,法官林孝城、張耀彩、曾桂香核定訴訟費用均以18,000萬元為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270萬元,限五日內繳納,否則訴狀駁回;而在判決書上判認買賣價金:1200萬元。公然以兩面手段打壓被害人 !有損司法形象!

 

2、原判決以:

 1)「系爭土地:80年至83年間每平方公尺漲價800元、83年至85間每平方公尺漲價600元、其漲幅非鉅,應屬土地之自然增值,非契約成立時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1項(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請求增加給付、難謂有據」。據上數據、只算到85年,而今是1016月、依比例推算:每平方公尺漲價?元?據媒體報導:20年來、貨幣貶值五倍半、房屋漲價平均七倍半,推算系爭土地其漲幅約十億以上。該判決書23頁第3、記有:「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這和「做和尚不唸經」一樣非夷所思?官大人日進斗金、認為漲幅非鉅?以目前薪資階級來說平均每月約二、三萬元,其漲幅甚鉅。依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判解: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96台上一七二)並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2)原判決以:「周◎彪應於受領第二次付款(1,600萬元)之同時、交付過戶所需文件與被上訴人(系爭契約第四條參照)依民法第373條前段:系爭土地之利益或危險、自交付時起、即由被上訴人承受負擔,現因周◎彪違約未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如依其請求增加被上訴人買賣價金之給付義務,不諦鼓勵以違約方式達增加給付之目的,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原審大、小眼,只見契約第四條不見契約第五條:因被上訴人『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債金債權。依民法第264條、第265條都有記載: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法官明知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無對待給付下判系爭六筆建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連案外六筆無買賣關係之建地也被不法搶走?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應負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看每年民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之低,就知道人在暗中做的事,必在明中彰顯出來,人在做天在看、做惡多端必自斃!?

 

 3、原判決以:「周◎彪違約未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如依其請求增加訴人買賣價金之給付、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原審掩護不法、放縱被上訴人大本生意。在本判決書中有5次「周◎彪違約」、好像謊話多說幾次就會變成真的?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效果。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上訴人李◎和敗訴、5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駁回其上訴。但被上訴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因官商勾結、付款一千萬元、無對待給付下判系爭六筆建地強制過戶、86115日假賠償之名搶奪案外六筆建地,86325日盜賣12筆建地(面積1816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依民法第100條:應歸返其利益並賠償損失;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想分一杯羹者大有人在)?至今尚未償清之事實、公平嗎?    

本 文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661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