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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狀 (四)
2013/01/30 21:08:51瀏覽2393|回應1|推薦11

        (四)

 

二、 魏◎明、李◎和刑事部分:

 

存心詐財:見83年度臺上字第216號判決428行:查宏◎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委請他人設計、營造、銷售、廣告、且已預售大部分擬建築之房屋之事實,因周◎彪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宏◎公司、以致其無法請照開工,被宏廣公司沒收。此為周◎彪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宏◎公司請求其賠償,自無不當。其實有不當,依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未付清價款不得請求土地過戶。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土地所有權原屬周◎彪所有。魏◎明、李◎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而犯之者,潛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並把材料盜賣據為已有。周◎彪之損失:(一)因自用住宅被拆而喪失2%優惠稅率二千萬元以上。(二)住宅部分:一排約60坪五間檜木木造平房、請木材商估價、樑、柱部份、500萬元回收。2萬隻蛋雞雞舍、機械設施等當資源回收,也有200萬元以上、此外尚有全部傢具、果樹百株以上、損失無法估計。魏◎明、李◎和應處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李◎和於81年初、向台北地院狀告周◎彪賠償其損失五千多萬元及其利息、並標的六筆建地產權過戶。(其自云:廣告出售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因無建築執照被退定、說因周◎彪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宏恩公司、只付定金一千萬元、不得請求產權過戶)。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庭長黃瑞華判:原告(李◎和)敗訴、訴訟費由其負擔、駁回其訴狀。而有:

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蔡尊五。

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8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83年度台再字第80號判決、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8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2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劉叡輝。

以上各審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一千多萬元及其利息?應負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到

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吳啟賓判上訴人(李◎和)敗訴。

8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52號判決、審判長法官陳佑判上訴人(李◎和)敗訴。

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吳啟賓判上訴人(李◎和)敗訴。

該第3215號為確定之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861017日判)魏◎明、李◎和於條件成否未定前、即勾結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不法過戶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魏◎明、李◎和應處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依民法第100條:負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至99年間賠償六千三百萬元。該給付買賣價金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 魏◎明、李和民事部分: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3項: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因情事變更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依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害、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之實際之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66台上二九七五)法有明文!

 

以上為辦理結案時之必要程序,盼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朱檢察長依人民聲請調查證據、依法懲辦;興利必先除弊、清廉執政必先掃除不法?!而非『口號』治國、向惡勢力妥協?並存共榮、有負人民所托!將心比心、解民所苦、功德無量。   

行政院院長                                  

        法務部部長                 

        嘉義地院檢察署檢察長       

                                                                                          聲請人  吳碧玲

                    101          12          5    

 

附證

一、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暑  函乙件。 1011122日發文:已結案。

二、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暑  函乙件。 101109日發文:令提出新證據三、行政院  移文單乙件。10159日發文:利益輸送等情一案、移文法務部。

四、法務部檢察司  函乙件。1011120日發文:送嘉義地院檢察暑查辦。五、台灣嘉義地方法院:85年度執字第1013號裁定乙件。

六、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節本乙件。

七、案外六筆建地拍賣通知單二張。

八、李善和自認『無請求過戶土地』之言詞辯論筆錄乙件。

九、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乙件。

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出具『債權憑證』二份。

以上均為影印本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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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還對法律有期待的人民
看一看老百姓對男童王昊凌虐案主嫌撤銷死刑,改判30年的批評
2013/01/31 22:58
2歲男童王昊,遭毒販劉金龍與毒蟲凌虐21天後,因被餵毒及注射毒品中毒身亡案,日前高院認定主嫌劉金龍良心尚未泯滅,撤銷原來的死刑決,改判30年徒刑,引發社會關注。還原本案的關鍵在於,劉金龍等人在虐童時,可否預判凶殘的手段會導致幼童死亡,而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此牽涉的是法官認事用法的權利。判決後雖有審級制度可供救濟,但本案再次凸顯人民對法律的期待,與審判的法官存在極大的差距。


26 樓 seancodes 發言於2013-01-31 22:40:37

可笑的台灣司法獨立,居然拿這種法官一點辦法也沒有。 我可以拒絕繳稅嗎? 想到這些每月領十幾萬的法官就令人作嘔

23 樓 sbala 發言於2013-01-31 22:10:08

青天...想太多,這社會早黑暗了,白天都要開燈勒!

19 樓 jememija 發言於2013-01-31 21:57:29

政府的司法改革根本是喊假的,這種恐龍法官一籮筐,政府卻根本完全束手無策,只能坐視這些法官幫助兇手草菅台灣的人命,台灣的人命當然不值錢,英國人都可以來這裡酒駕殺人,政府官員還讓他大搖大擺走出海關,我們的政府啊!我們的公務員系統啊!舉頭三尺若有神明,你們會遭到報應的!

17 樓 hudson 發言於2013-01-31 21:07:53

我就是可以亂判,我就是高高在上,我想放掉殺人魔就放掉,你們能怎樣?誰叫我能考上法官?你們不能。那天我想把清白的人判死,誰能管得著?這就是自由心證,不說出來沒人知道。

16 樓 ruwanchang 發言於2013-01-31 21:07:16

公務員是考試通過,一輩子受保障,適不適任你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所以恐龍執法者你對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13 樓 ctc1693 發言於2013-01-31 20:13:22

司法縱容這些殘渣垃圾留著繼續殘害這個社會
這些法官都沒有兒女嗎
希望他們都沒有
我們的司法是專門保護壞人
幫壞人脫罪用的

12 樓 happy5790 發言於2013-01-31 19:29:02

犯人是渣,司法官也是渣, 審判長也是渣, 所以才會越看越順眼, 手下留情.


7樓 imi831043 發言於2013-01-31 16:44:59

台灣司法...
是幫有錢人服務的....

有錢請律師 = 勝訴機率高
有錢請大牌律師 = 勝訴保證
超有錢請大牌律師團 = 殺人放火都不會有事
如果更有錢到包養立委跟政客...
看看三星吧...
在韓國斜著走路都沒事.....

6 樓 SCFtw2 發言於2013-01-31 16:38:35

一、法條和判決為人民存在,不為法官存在。
二、這些豬頭法官顯然不適任,但人民無權解他們的職,這個情況是不對的。
三、我支持"人民有罷免不適任法官之權"的立法。

3樓 eq39 發言於2013-01-31 15:42:53

司法界(包含司改會 律師 法官 警察 檢察官)一堆心術不正的x
不然你想怎樣?

2 樓 windflower12345 發言於2013-01-31 15:37:57

台灣司法已經崩潰到令百姓無法認同,這個國家會完蛋滅亡滴,司法不彰,乾脆交給中共治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