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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8 20:47:53瀏覽2547|回應1|推薦18 | |
聲 請 狀 (一) 聲請人 吳◎玲 民15年4月20日生 身分證◎◎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相對人 黃茂宏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 魏◎明 民30年8月15日生 身分證◎◎號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XX巷XX號 李◎和 民41年12月22日生 身分證◎◎號 住同 主 旨 台灣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101年10月22日發文)本署101年度他字第948號被告黃茂宏、魏化明、李善和等人瀆職一案,如說明二所示,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1年10月19日異議狀。 二、本案已簽結,如有新事實、新證據請另具狀告訴或告發。(附證一)。 前 因 依台灣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有關台端檢舉黃茂宏等人涉嫌瀆職案件,惠請確認有無新事實或新證據?如有,請於101年10月20日前具狀送本署參辦,請 查照。發文日期:101 年10月9日(附證二)。吳◎玲於101年10月17日提出為「調查新證據提出陳報狀」郵政掛號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 公 鑒。而101 年11月2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發文字號:嘉檢兆愛101他948字第028142號、主旨:本署101年度他字第948號黃茂宏、魏◎明、李◎和等人瀆職一案,因同一事實前經簽結在案,且無新事實或新證據、已予結案,請 查照。其原函說明第三、本案 台端並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之規定,已予結案。吳◎玲於依法提出異議狀(101 年10月17日),並副呈 行政院 法務部。 指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輕忽職守、尸位素餐,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草率結案。禍國殃民!? 說 明 奉 行政院 移文單(附證三)主旨:吳碧玲君陳訴臺北市宏恩建設公司魏化明及李善和,勾結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拍賣其名下六筆土地(無買賣關係)明顯利益輸送等情一案、專屬貴管(法務部)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法務部檢察司 函 主旨:檢送吳碧玲女士於101年10月19日致本部部長之『異議狀』及其附件之影本各1份,請參處。(附證四)正本: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朱檢察長。發文日期:101 年10月20日發文。而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2日發文:本案已簽結,如有新事實、新證據請另具狀告訴或告發。吳碧玲於101年10月17日提出為「調查新證據提出陳報狀」郵政掛號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 公 鑒。詎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2日發文:本案已簽結,如有新事實、新證據請另具狀告訴或告發。其前後矛盾不知所云,如置被害人於絞肉機中,絞得遍體鱗傷何其殘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抗拒法務部上級之命令、應調查證據而不調查(證據都存在卷宗內),而口頭結案!好比人之肢體不受大腦之命令、應即?肢才不致於全身癱瘓,破壞國家體制!成了尾大不掉局面,各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幫派治國那像是個民主法治國家? 本段完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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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