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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狀 (三)
2013/01/08 21:07:37瀏覽2586|回應2|推薦13

       (三)

 

          4    不法取財86115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附證九)由魏◎明、李◎和不法承受案外六筆建地產權(面積1144平方公尺計346坪)亦違背民法第893條:質權人於價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其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案外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自無債權之存在!反觀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於85年間已搶奪標的六筆建地產權(面積4861平方公尺計1470坪)足證其尚欠周◎彪買賣價金一億七千萬元,法官黃茂宏顛倒是非,謊說是債務人(周◎彪)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魏◎明、李◎和於9955日清償周◎彪地價欠款六千三百元,現清償地價欠款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之證明)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拍賣案外同地段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產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拍賣不動產之限制)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今假設有債權存在、在第一次拍賣通知單上二筆建地最低賣價額都在二百萬元以上:其中一筆已超過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足見其搶匪心態、盡量搶光。法官黃茂宏應處刑法第339條之三第二項:不法取得他人財產罪。

         

5    白道之害勝於黑道:盜匪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茂宏搶劫後,膽敢於8612日出具債權憑證二張(附證十),交由魏◎明、李◎和收執、周◎彪並不知情;直到90年間在信義區調解委員會時,對造始於提出。記有: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建設公司與債務人周◎彪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額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編號111之債權憑證尚餘本金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其編號110之債權憑證尚餘本金-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法官黃茂宏賊頭賊腦、吃人夠夠,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不法搶奪周◎彪名下全部12筆建地產權(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蓋連棟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法院應令其提出售屋價目表可證)其顛倒是非。法官黃茂宏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詐欺罪。

 

二、  法官黃茂宏民事部分:

民法第186條第1項: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   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凡公務員因其職務上之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背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者,應依普通之規定,任損害賠償之責,此事理之當然,無須以明文規定。此等公務員,違背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職務規定時,即違背對於第三人所負擔之義務也,為保護第三人起見,需設特別規定,使負損害賠償之義務。 

本文完  待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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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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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反貪腐:老虎、蒼蠅一起打
2013/01/24 05:50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上台後著力反貪腐,昨再撂重話,「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作風」。

對於百姓質疑政府反腐只是做表面文章,他強硬表示「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 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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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說『最高法院完全瞎掰鬼扯,狗屁不通』!
2013/01/15 10:09
最高法院 才真令人火大

2013-01-15 中國時報 【張升星】
 最高法院大費周章的就死刑案件開庭辯論,大力自我宣傳,什麼「司法改革重大突破」、「人權保障歷史新頁」云云,結果日前宣判,老狗玩不出新花樣,還是撤銷發回!

 這次最高法院先打預防針,發布新聞稿解釋撤銷發回的理由: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之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看似義正詞嚴的官樣文章,其實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但是由於輿論對於司法議題的批判能力薄弱,所以司法官僚輕易地就能矇混過關。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八年間與安親班女教師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近距離朝其右耳後開槍,第一發未擊中後再次擊發一槍,子彈貫穿被害人腦髓,送醫不治死亡。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先是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仍然大同小異,只是突發奇想的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既然最高法院指責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怎樣「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嗎?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就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因此無法調查量刑事由。這種官話,完全瞎掰鬼扯,狗屁不通。如果爭議事項屬於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囿於權限,當然不得置喙;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法律見解,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時,都認為原審法律見解不當;但是一旦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涉及事實調查,非其職權。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沆瀣一氣,就是台灣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本案犯罪事證明確,復經多次更審程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於犯罪情節並無爭議,因此法官逕行調查被告犯罪前科,作為量刑參考,本來就是加速審判效能的表現,何咎之有?難道更審之前的犯罪調查都不算數?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的要求司法體系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尤其可笑的是,最高法院批評一審檢察官,全部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原審判決,然後添加隻字片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程序既然採行言詞辯論主義,當事人的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即使大明王朝奸相嚴嵩撰寫青詞的功力,碰到最高法院也得俯首稱臣,望塵莫及。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只會持續製造價值衝突的爭議,始終怯於提出確定見解的詮釋,名曰「最高法院」,實乃「循吏姦府」!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

 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